包含被保險人代表
12
人、雇主代表
5
人及
行政院主計總處
1
人;保險醫事服務提供
者代表
10
人;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
5
人;
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主管機關(衛福部)代
表各
1
人。
上述
12
名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中,
9
人由衛福部就被保險人類別,洽請有關團
體推薦後遴聘;另為擴大社會參與之多元
性,其餘
3
人透過公開徵求方式,遴選依
法設立或立案之團體,再洽請該團體推薦
後遴聘之。至雇主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
供者代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
委員會、衛福部代表,係洽請有關團體、
機關推薦後遴聘(派)之;專家學者及公
正人士之委員,則由衛福部就國內公共衛
生、公共行政、社會福利、社會保險、醫
務管理、財務金融、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
險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
之,並由衛福部部長就專家學者及公正人
士之委員中,指定
1
人兼任主任委員,委
員產生方式整理如表
2-1
。
為使各類委員能確實代表所屬類別參
與健保會,組成及議事辦法並規定,保險
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
務提供者身分;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不
得兼具雇主身分;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
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或雇
主身分,如圖
2-2
。
為達各界於立法時,對擴大社會參
與及容納更多元意見之期待,對於委員連
任,特別規定保險付費者代表及醫事服務
提供者代表之委員,以連任一次為原則,
表
2-1
健保會委員產生方式
代表屬性
人數
產生方式
保險付費者代表
被保險人代表
9
人 依被保險人類別,洽請有關團體推薦
3
人 以公開徵求方式,遴選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團體推薦
雇主代表
5
人 洽請有關團體推薦
行政院主計總處
1
人 洽請主計總處推薦
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10
人 洽請有關團體推薦
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
5
人
由公共衛生、公共行政、社會福利、社會保險、醫務管
理、財務金融、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相關領域專家學
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
國發會及本部代表
各
1
人 洽請國發會推薦;衛福部指派代表
合計
35
人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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