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15 /218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15 /218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健保會第

3

屆委員聘期自

106

1

1

107

12

31

日止,任期

2

年,委員名錄

如附錄一。

(二)第

3

屆委員聘任辦理情形

辦理第

3

屆委員聘任時,包括勞工、

病友、基層診所等諸多團體均表達希望爭

取健保會委員席次之意見,為適度回應外

界意見,屬工會團體

3

席,以輪流方式,

每一屆更替

1

個團體,爰第

3

屆新洽請

「全國工人總工會」推薦

1

席;另針對

3

席公開徵求團體,於健保會網頁公告「公

開徵求被保險人代表之推薦團體」,並依

照推薦團體屬性區分為「病友團體」、

「工會團體」、「社會服務與慈善團體及

其他」

3

類。

(三)委員之利益自我揭露

依健保法立法精神,委員之利益係採

自我揭露方式,俾為外界檢視各委員發言

之參考,相關規範明定於組成及議事辦法

6

條如下。

健保會委員應就下列情形,於首次參加委員會議前,主動提報健保會;任職期間如有

變動,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報:

一、其本人之專職、兼職及顧問職。

二、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保險藥物交易之

相關業務人員、投保單位之負責人或其業務上之利益明顯與健保會之職權相關。

三、其代表之身分類別異動。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訊,應由健保會就委員依本法第

5

條第

5

項自我揭露之必要範

圍,對外公開。

另依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

定,對於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於代理人,

準用之。因此,委員之專職、兼職、顧問

職皆為應聲明事項,其代理人準用相關規

定。例如:委員(含代理出席會議之代理

人)擔任財團法人○查驗中心秘書長,或

兼任○公益團體會長,皆應提出聲明。

至於委員之直系親屬包括血親、姻

親,例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

女、配偶之父母、子女之配偶、孫子女之

配偶,僅需揭露擔任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

負責醫事人員、保險藥物交易之相關業務

人員、投保單位之負責人,或其業務上之

利益明顯與健保會之職權相關部分。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