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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規定

「保險付費者」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更替

1/5

(組

成及議事辦法第

5

條第

2

項)

委員任期內親自出席委員會議達

2/3

之次數,為續聘之必要條件(組成及議

事辦法第

7

條)

各團體於推薦委員時,採以

2

倍方式為之(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4

條)

原則性規定

「保險付費者」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委員以連任

1

次為原則(組成

及議事辦法第

5

條第

2

項)

各團體於推薦委員時,應考量性別平等原則(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4

條)

2-2

 健保會委員遴聘之相關規定

保險付費者

代表(

18

人)

政府機關

2

人)

專家學者

及公正人士

5

人)

保險醫事服務

提供者代表

10

人)

名額不得少

1/2

,不

得兼具保險

醫事服務提

供者身分

不得兼具保險

醫事服務提供

者或雇主身分

被保險人代表

12

雇主代表

5

行政院主計總處

1

名額不得少於

1/3

,不得兼

具雇主身分

2-3

 健保會委員組成之規範

為達各界於立法時,對擴大社會參

與及容納更多元意見之期待,對於委員

連任,特別規定保險付費者代表及醫事

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以連任一次為

原則,每一屆並應至少更替五分之一。

主要係為避免更替人數過多,影響業務

傳承,而設定更替比率為五分之一。

另外界十分關切委員親自出席會議

之情況,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中亦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以擔負起為所屬

代表類別表達意見之責任,及應從嚴規

範代理人制度,爰明定委員任期內親自

出席會議之次數,為續聘之必要條件,

相關遴聘規定如表

2-2

15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