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規定
•
「保險付費者」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更替
1/5
(組
成及議事辦法第
5
條第
2
項)
•
委員任期內親自出席委員會議達
2/3
之次數,為續聘之必要條件(組成及議
事辦法第
7
條)
•
各團體於推薦委員時,採以
2
倍方式為之(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4
條)
原則性規定
•
「保險付費者」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委員以連任
1
次為原則(組成
及議事辦法第
5
條第
2
項)
•
各團體於推薦委員時,應考量性別平等原則(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4
條)
表
2-2
健保會委員遴聘之相關規定
保險付費者
代表(
18
人)
政府機關
(
2
人)
專家學者
及公正人士
(
5
人)
保險醫事服務
提供者代表
(
10
人)
名額不得少
於
1/2
,不
得兼具保險
醫事服務提
供者身分
不得兼具保險
醫事服務提供
者或雇主身分
被保險人代表
12
人
雇主代表
5
人
行政院主計總處
1
人
名額不得少於
1/3
,不得兼
具雇主身分
圖
2-3
健保會委員組成之規範
為達各界於立法時,對擴大社會參
與及容納更多元意見之期待,對於委員
連任,特別規定保險付費者代表及醫事
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以連任一次為
原則,每一屆並應至少更替五分之一。
主要係為避免更替人數過多,影響業務
傳承,而設定更替比率為五分之一。
另外界十分關切委員親自出席會議
之情況,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中亦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以擔負起為所屬
代表類別表達意見之責任,及應從嚴規
範代理人制度,爰明定委員任期內親自
出席會議之次數,為續聘之必要條件,
相關遴聘規定如表
2-2
。
15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