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屬性
人數
產生方式
保險付費者代表
被保險人代表
9
人 依被保險人類別,洽請有關團體推薦
3
人 以公開徵求方式,遴選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團體推薦
雇主代表
5
人 洽請有關團體推薦
行政院主計總處
1
人 洽請主計總處推薦
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10
人 洽請有關團體推薦
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
5
人
由公共衛生、公共行政、社會福利、社會保險、醫
務管理、財務金融、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相關領
域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
國發會及本部代表
各
1
人 洽請國發會推薦;衛福部指派代表
合計
35
人
表
2-1
健保會委員產生方式
為使各類委員能確實代表所屬類
別,組成及議事辦法並規定,保險付費
者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
提供者身分;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不
得兼具雇主身分;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
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
或雇主身分,如圖
2-3
。
二、委員組成、遴聘及利益自我揭露
(一)委員組成、遴聘
依據健保法第
5
條及其授權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下稱組成及議事辦法,如附錄四),
健保會委員計
35
名,名額分配為:保險
付費者代表
18
人,包含被保險人代表
12
人、雇主代表
5
人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1
人;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10
人;專
家學者及公正人士
5
人;國家發展委員
會及主管機關(衛福部)代表各
1
人。
上述
12
名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
中,
9
人由衛福部就被保險人類別,洽
請有關團體推薦後遴聘;另為擴大社會
參與之多元性,其餘
3
人透過公開徵求
方式,遴選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團體,再
洽請該團體推薦後遴聘之。至雇主代
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及行政
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衛福部
代表,係洽請有關團體、機關推薦後
遴聘(派)之;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
委員,則由衛福部就國內公共衛生、公
共行政、社會福利、社會保險、醫務管
理、財務金融、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
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
之,並由衛福部部長就專家學者及公
正人士之委員中,指定
1
人兼任主任委
員,委員產生方式整理如表
2-1
。
14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