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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屬性

人數

產生方式

保險付費者代表

被保險人代表

9

人 依被保險人類別,洽請有關團體推薦

3

人 以公開徵求方式,遴選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團體推薦

雇主代表

5

人 洽請有關團體推薦

行政院主計總處

1

人 洽請主計總處推薦

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10

人 洽請有關團體推薦

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

5

由公共衛生、公共行政、社會福利、社會保險、醫

務管理、財務金融、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相關領

域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

國發會及本部代表

1

人 洽請國發會推薦;衛福部指派代表

合計

35

2-1

 健保會委員產生方式

為使各類委員能確實代表所屬類

別,組成及議事辦法並規定,保險付費

者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

提供者身分;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不

得兼具雇主身分;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

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

或雇主身分,如圖

2-3

二、委員組成、遴聘及利益自我揭露

(一)委員組成、遴聘

依據健保法第

5

條及其授權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下稱組成及議事辦法,如附錄四),

健保會委員計

35

名,名額分配為:保險

付費者代表

18

人,包含被保險人代表

12

人、雇主代表

5

人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1

人;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10

人;專

家學者及公正人士

5

人;國家發展委員

會及主管機關(衛福部)代表各

1

人。

上述

12

名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

中,

9

人由衛福部就被保險人類別,洽

請有關團體推薦後遴聘;另為擴大社會

參與之多元性,其餘

3

人透過公開徵求

方式,遴選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團體,再

洽請該團體推薦後遴聘之。至雇主代

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及行政

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衛福部

代表,係洽請有關團體、機關推薦後

遴聘(派)之;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

委員,則由衛福部就國內公共衛生、公

共行政、社會福利、社會保險、醫務管

理、財務金融、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

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

之,並由衛福部部長就專家學者及公

正人士之委員中,指定

1

人兼任主任委

員,委員產生方式整理如表

2-1

14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