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4年版
二、委員之組成及遴聘
依組成及議事辦法,健保會置委員
35
人,任期
2
年,名額分配如下:
(一)保險付費者代表
18
人,包括:
1.
被保險人代表
12
人。
2.
雇主代表
5
人。
3.
行政院主計總處
1
人。
(二)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10
人。
(三)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
5
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及衛福
部代表各
1
人。
上述
12
名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中,
9
人由
衛福部就被保險人類別,洽請有關團體推薦後
遴聘;
3
人透過公開徵求方式,遴選依法設立
或立案之團體,再洽請該團體推薦後遴聘之,
以擴大社會參與的多元性。至雇主代表、保險
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國
發會、衛福部代表,係洽請有關團體、機關推
薦後遴聘(派)之;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
員,則由衛福部就國內公共衛生、公共行政、
社會福利、社會保險、醫務管理、財務金融、
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社
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主任委員並由衛福部部長
就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中,指定
1
人
兼任。
為使各類委員能確實代表所屬類別,組成
及議事辦法並規定,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
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身分;被保險人
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雇主身分;專家學者及
公正人士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
者或雇主身分。
為符各界於立法時,對擴大社會參與、容
納更廣泛多元意見的期待,有關委員連任,特
別規定保險付費者代表及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之委員,以連任一次為原則,每一屆並應至少
更替五分之一;設定五分之一為更替比率,主
要係為避免更替人數過多,致影響業務傳承,
減損健保會的功能發揮。
健保會自成立以來,其委員組成及委員會
議的運作即倍受外界關注,二代健保總檢討報
告中,也提出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以負起為
所屬代表類別表達意見的責任,及應從嚴規範
代理人制度等建議。衛福部為回應前開意見,
乃修正組成及議事辦法,將委員親自出席會議
之次數,列為續聘之必要條件,並明定委員已
出席且在會場時,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104
年
計修正第
2
、
4
、
7
、
15
條條文(修正後條文如
附錄四),重點如下:
(一)配合組織改制,修正機關名稱,將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修正為國家發展委員
會。(第
2
條)
(二)為使語意更明確,各團體推薦委員時,
採以複數方式為之,修正為採以二倍方
式為之。(第
4
條)
(三)從嚴規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次數,
將委員任期內親自出席達三分之二之次
數,列為續聘之必要條件。(第
7
條)
(四)明定委員已出席且在會場時,不得指派
他人代理。(第
15
條)
第二屆委員聘期自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名錄如附錄一。
全民健康保險會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