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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年版

二、委員之組成及遴聘

依組成及議事辦法,健保會置委員

35

人,任期

2

年,名額分配如下:

(一)保險付費者代表

18

人,包括:

1.

被保險人代表

12

人。

2.

雇主代表

5

人。

3.

行政院主計總處

1

人。

(二)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10

人。

(三)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

5

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及衛福

部代表各

1

人。

上述

12

名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中,

9

人由

衛福部就被保險人類別,洽請有關團體推薦後

遴聘;

3

人透過公開徵求方式,遴選依法設立

或立案之團體,再洽請該團體推薦後遴聘之,

以擴大社會參與的多元性。至雇主代表、保險

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國

發會、衛福部代表,係洽請有關團體、機關推

薦後遴聘(派)之;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

員,則由衛福部就國內公共衛生、公共行政、

社會福利、社會保險、醫務管理、財務金融、

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社

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主任委員並由衛福部部長

就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中,指定

1

兼任。

為使各類委員能確實代表所屬類別,組成

及議事辦法並規定,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

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身分;被保險人

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雇主身分;專家學者及

公正人士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

者或雇主身分。

為符各界於立法時,對擴大社會參與、容

納更廣泛多元意見的期待,有關委員連任,特

別規定保險付費者代表及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之委員,以連任一次為原則,每一屆並應至少

更替五分之一;設定五分之一為更替比率,主

要係為避免更替人數過多,致影響業務傳承,

減損健保會的功能發揮。

健保會自成立以來,其委員組成及委員會

議的運作即倍受外界關注,二代健保總檢討報

告中,也提出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以負起為

所屬代表類別表達意見的責任,及應從嚴規範

代理人制度等建議。衛福部為回應前開意見,

乃修正組成及議事辦法,將委員親自出席會議

之次數,列為續聘之必要條件,並明定委員已

出席且在會場時,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104

計修正第

2

4

7

15

條條文(修正後條文如

附錄四),重點如下:

(一)配合組織改制,修正機關名稱,將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修正為國家發展委員

會。(第

2

條)

(二)為使語意更明確,各團體推薦委員時,

採以複數方式為之,修正為採以二倍方

式為之。(第

4

條)

(三)從嚴規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次數,

將委員任期內親自出席達三分之二之次

數,列為續聘之必要條件。(第

7

條)

(四)明定委員已出席且在會場時,不得指派

他人代理。(第

15

條)

第二屆委員聘期自

104

1

1

日至

105

12

31

日止,名錄如附錄一。

全民健康保險會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