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會設立的相關法源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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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
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
部名額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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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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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
定之:
五、全民健康保險會: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給付範圍之審議及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
協定分配事項,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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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
項,依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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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日常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處理會務;組長及工作人
員若干人,分組辦理本會業務。
全民健康保險法§
5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20
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設置要點§
3
、§
4
13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