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112中文衛福年報
P. 77

傳染病防治           06







                      傳染病防治除須持續辦理疫情監測及調                                高特別預算經費上限為新臺幣8,400 億

                  查、防疫整備、研究及預防接種,亦須因應科                                 元,並延長施行期間至111 年6 月30 日
                  技發展與民主社會所需,適時研修相關法規,                                 止;復衡酌COVID-19 疫情變化快速,相

                  建置符合實務之防治架構,以保障全民健康。                                 關防疫作為及防疫設備、物資應有繼續
                                                                       採行與整備的必要,立法院於111 年5 月
                                                                       27 日第10 屆第5 會期第14 次會議決議,
                  第一章 傳染病防治法規與制度
                                                                       依該條例第19 條第2 項規定,同意延長
                      為杜絕傳染病發生、傳染及蔓延,制定
                                                                       前揭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112 年
                 《 傳染病防治法 》,以規範各級政府機關、醫
                                                                       6 月30 日止,以保障國人防疫安全,並
                  事機構及人員、民眾等防治之義務及權利。
                                                                       維持國內經濟、民生之安定。配合防疫
                                                                       業務需要,111 年訂定及修正之重要法規
                  第一節 傳染病防治法規與架構
                                                                       命令如表6-1。
                  一、傳染病防治法規:
                                                                  二、防疫行政架構
                     《 傳染病防治法 》及《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本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 )負責
                      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是執
                                                                       傳染病防治政策制定及考核,並設置六區
                      行傳染病防治的兩大重要法規。因應嚴
                                                                       管制中心執行檢疫業務並督導地方防疫工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防治
                                                                       作;各地方政府則應擬定及落實執行防疫
                      需要,立法院於109 年2 月25 日三讀通
                                                                       計畫。
                      過《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
                                                                  三、檢驗架構
                      興特別條例 》並經總統公布;鑑於110 年
                      COVID-19 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立法                           疾管署負責各種傳染病檢驗及研究業務,

                      院於110 年5 月31 日修正前揭條例,提                           於全國建置完善的傳染病檢驗網絡,除該


                    表6-1       111 年訂定及修正法案表

                             名稱                   日期                             修正重點
                                                              配合行政院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 」及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                                勞動部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4 月29 日修正
                   理辦法                                        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
                                                              工作之外國人修正為第三類外國人。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                5 月27 日修正         刪除醫事人員COVID-19 確診病例通報獎金。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
                                            6 月23 日修正         新增猴痘為第二類傳染病。
                   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將設有臨床檢驗單位之醫事機構(含醫院 )之實驗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
                                            10 月5 日修正         室,納為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求指定其提供檢體或
                   警系統實施辦法
                                                              病原體,供流行疫情監視及流行病學調查之用。
                  資料來源:衛福部疾管署




                                                                                                                  75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