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112中文衛福年報
P. 127
10 社會救助與社會工作 10
第四節 災害救助 含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轄內無列冊遊民,
顯見各縣(市 )遊民人數差異極大。
近年極端氣候頻繁致災,各項防災工作備
受重視。本部主責「 災民收容安置 」、「 民生 依社會救助法第17 條規定,地方政府應
物資整備 」、「 災民慰助關懷 」等任務,災前 依照其轄內遊民人數、遊民安置輔導及需求,
妥為整備,俾於災時有效因應。 訂定相關遊民安置輔導規定。
每年因應汛期及颱風季節將屆,均請地方 111 年共服務遊民76 萬6,119 人次,包
政府確實依照《災害防救法 》規定,預先辦理 含關懷服務73 萬890 人次、協助返家341 人
災民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 次、申請及提供福利服務4,228 人次、轉介就
措施及應變事宜; 111 年由各縣市規劃之災民 業服務或職業訓練7,670 人次、輔導租屋564
收容所設置處所總計5,752 處,可收容238 萬 人次、安置服務 2,581 人次、醫療服務 1 萬
6,028 人; 111 年計有0904 軒嵐諾颱風、0913 9,845 人次。
梅花颱風、0918 臺東地震及1015 尼莎颱風,
共計開設53 處,收容560 人次。
第六節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
帳戶
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措施
及辦理成果為發給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 「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 」係透
照顧家屬之防疫補償,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過政府與貧窮家庭共同合作,符合資格之孩子
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規定,受隔離或 由家長每年最高存入新臺幣1 萬5,000 元,政
檢疫者及照顧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 府即提撥同額款項,藉由鼓勵貧窮家庭長期
定、未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 (18 年 )儲蓄,並提供理財教育、家庭服務等
之措施、未支領薪資及未領有依其他法令規定 配套作法,儲蓄過程中經由社會工作人員之陪
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得請領防疫補償。截至 伴與輔導,降低家庭與兒少可能遭遇之風險。
111 年底,本部核給防疫補償163 萬8,687 件, 該帳戶於106 年6 月1 日開辦,並於107 年6
金額共99 億354 萬1,000 元。 月6 日由總統公布《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
展帳戶條例 》,以完備法制。
第五節 遊民輔導
截至111 年底申請開戶人數計2 萬6,726
遊民收容輔導採「緊急服務、過渡服務及 人,申請開戶率為60%,如圖10-1,其中低收
穩定服務 」三階段式服務,以尊重當事人基本 入戶兒少計9,342 人(占34.9%),中低收入戶
人權,並考量地域差異性下,輔導協助遊民生 兒少1 萬6,482 人( 占61.7%),長期安置兒少
活重建。 902 人( 占3.4%)。每月自存金額為500 元為
5,990 人( 占22.4%),1,000 元為4,431 人( 占
我國111 年底各縣市列冊輔導遊民人數總
16.6%),1,250 元為1 萬6,304 人(占61.0%),
計3,002 人,逾7 成集中於臺北市等6 個直轄
帳戶儲金累計14 億8,043 萬1,703 元。
市,遊民人數50 人以下有9 個縣市,其中包
124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