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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與社會工作 10
第一章 社會救助
現行各地方政府提供低收入戶補助包含家
我國社會救助業務,一向秉持「 主動關
庭生活扶助、就學生活扶助及兒童生活扶助3
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 」原則,推動各項
大項。此外,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2 條規定,
措施,並定期檢討法規,結合失業給付及社會
對於低收入戶中之老人、懷孕滿3 個月之孕
工作福利服務體系,以確保需求人口能得到適
婦,以及身心障礙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
切的救助。
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最高不得逾40%之補助。
第一節 生活扶助 為避免救助給付,影響工作意願,亦於社會救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係針對家庭總收入平均 助法第8 條中明文規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
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不得超過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 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111 年政府辦理低
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提供持續性的經濟協 收入戶生活扶助主要項目如表10-2。
助。104 年修正社會救助法,明定低收入戶生 除現金給付外,各地方政府另得依需要辦
活扶助費每4 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進 理各項服務措施,包括孕(產 )婦營養品提供
行調整,以保障弱勢民眾權益,近5 年各直轄 ( 含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生育補助、
市及臺灣省最低生活費如表10-1。 優先入住社會住宅、住宅租金補助、簡易修繕
表10-1 各直轄市及各縣市 108 年至 112 年最低生活費
新臺幣 : 元
地區別 福建省
臺灣省 臺北市 高雄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桃園市
年別 金門縣 連江縣
108 12,388 16,580 13,099 14,666 13,813 12,388 14,578 11,135
109 12,388 17,005 13,099 15,500 14,596 12,388 15,281 11,648
110 13,288 17,668 13,341 15,600 14,596 13,304 15,281 12,102
111 14,230 18,682 14,419 15,800 15,472 14,230 15,281 12,792
112 14,230 19,013 14,419 16,000 15,472 14,230 15,977 13,103
資料來源:衛福部社工司
表10-2 111 年 12 月政府辦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主要項目
補助項目 補助人次 補助金額(新臺幣元 )
家庭生活補助(含兒童生活補助) 88 萬6,423 人次 56 億1,206 萬3,928 元
就學生活補助 45 萬5,927 人次 28 億9,804 萬4,070 元
以工代賑(含中低收入戶) 3 萬1,228 人次 5 億9,976 萬3,513 元
節日慰問 59 萬1,279 人次 7 億582 萬8,407 元
資料來源:衛福部社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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