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中華民國113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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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總數至多前50%,參與第二階段抽籤。 (三)委員之利益自我揭露 第
通過第一階段審查之團體,另行通知參加 依健保法立法精神,委員之利益係採 二
第二階段之抽籤,在律師見證下抽出3席 章
公開徵求之推薦團體,始完成遴選。 自我揭露方式,俾為外界檢視各委員發言
之參考,相關規範明定於組成及議事辦法 21
第6條如下。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健保會委員應就下列情形,於首次參加委員會議前,主動提報健保會;任職期間如有變動,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報:
一、其本人之專職、兼職及顧問職。
二、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保險藥物交易之相關業
務人員、投保單位之負責人或其業務上之利益明顯與健保會之職權相關。
三、其代表之身分類別異動。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訊,應由健保會就委員依本法第5條第5項自我揭露之必要範圍,對外
公開。
另依組成及議事辦法第15條第3項規 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新任比例達
定,對於第6條第1項規定,於代理人, 56.67%,落實擴大社會參與及容納多元意
準用之。因此,委員之專職、兼職、顧 見之精神。鑑於第6屆有近半數為新任委
問職皆為應聲明事項,其代理人準用相 員,為協助委員瞭解健保會運作現況,於
關規定。 112年1月18日召開健保會運作說明會,除
向其簡介健保會定位與法定職掌、委員之
至於委員之直系親屬,包括血親、 權利義務、委員會議之議事規範、重點業
姻親,例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 務及歷屆委員關切議題等,並提供每位委
女、配偶之父母、子女之配偶、孫子女之 員專屬聯絡窗口及相關資料,以利委員儘
配偶,僅需揭露擔任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 早瞭解健保業務,增進委員間之溝通、交
負責醫事人員、保險藥物交易之相關業務 流,並瞭解、尊重各專業團體的意見,提
人員、投保單位之負責人,或其業務上之 高委員會議議事效率。第6屆委員名錄如
利益明顯與健保會之職權相關部分。 附錄一,委員對健保的期許如第七章。
(四)委員的名單及期許
第6屆委員聘期自112年1月1日至113
年12月31日止,本屆保險付費者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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