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中華民國113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P. 19
二、委員組成、遴聘及利益自我揭露 (二)委員遴聘 第
依組成及議事辦法第2條規定,健保 二
(一)委員組成 章
依據健保法第5條規定,健保會由被 會14名被保險人代表委員之產生方式,11
人由衛福部參照健保法第10條規定之六 17
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 類被保險人類別,洽請有關團體推薦後遴
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 聘;另為擴大社會參與之多元性,其餘3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 人透過公開徵求方式,遴選依法設立或立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分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 案之團體,再洽請該團體推薦後遴聘之。
額之三分之一。健保法第5條授權訂定之 至雇主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下 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衛
稱組成及議事辦法),健保會委員計有39 福部代表,係洽請有關團體、機關推薦後
名,名額分配為:保險付費者代表20人, 遴聘(派)之;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
包含被保險人代表14人、雇主代表5人及 員,則由衛福部就國內公共衛生、公共行
行政院主計總處1人;保險醫事服務提供 政、社會福利、社會保險、醫務管理、財
者代表10人;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7人; 務金融、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相關領域
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主管機關(衛福部)代 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另由
表各1人,健保會委員組成如圖2-2。 衛福部部長就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
中,指定1人兼任主任委員,委員推薦機
不得兼具保險 名額不得少於 關/團體整理如表2-1。
醫事服務提供 1/2,不得兼
者或雇主身分 具保險醫事服 名額不得少於
務提供者身分 1/3,不得兼具
雇主身分
政府
機關
(2人)
專家學者及公 保險付費者 被保險人代表14人
正人士(7人) 代表(20人) 雇主代表5人
保險醫事服務
提供者代表(10人)
圖2-2 健保會委員組成 行政院主計總處1人
2024 ANNUAL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