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中華民國113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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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組成、遴聘及利益自我揭露                 (二)委員遴聘                                      第
                                                依組成及議事辦法第2條規定,健保              二
(一)委員組成                                                                       章
               依據健保法第5條規定,健保會由被           會14名被保險人代表委員之產生方式,11
                                          人由衛福部參照健保法第10條規定之六                 17
         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               類被保險人類別,洽請有關團體推薦後遴
         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               聘;另為擴大社會參與之多元性,其餘3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               人透過公開徵求方式,遴選依法設立或立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分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               案之團體,再洽請該團體推薦後遴聘之。
         額之三分之一。健保法第5條授權訂定之               至雇主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下               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衛
         稱組成及議事辦法),健保會委員計有39              福部代表,係洽請有關團體、機關推薦後
         名,名額分配為:保險付費者代表20人,              遴聘(派)之;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
         包含被保險人代表14人、雇主代表5人及              員,則由衛福部就國內公共衛生、公共行
         行政院主計總處1人;保險醫事服務提供               政、社會福利、社會保險、醫務管理、財
         者代表10人;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7人;              務金融、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相關領域
         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主管機關(衛福部)代               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另由
         表各1人,健保會委員組成如圖2-2。               衛福部部長就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
                                          中,指定1人兼任主任委員,委員推薦機
不得兼具保險               名額不得少於               關/團體整理如表2-1。
醫事服務提供               1/2,不得兼
者或雇主身分               具保險醫事服                                        名額不得少於
                     務提供者身分                                        1/3,不得兼具
                                                                   雇主身分
          政府
          機關
        (2人)

   專家學者及公   保險付費者                被保險人代表14人
   正人士(7人)  代表(20人)              雇主代表5人

保險醫事服務
提供者代表(10人)

            圖2-2 健保會委員組成         行政院主計總處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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