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中華民國113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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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保經費『未達法定36%』,敬請健保署確
五 實遵守健保法、如實編製112年度健保基
章 金附屬單位決算及114年度健保基金附屬
單位預算,以維護全民權益、確保財務健
自102年實施二代健保後,有關政府 全」討論案外,亦在113年第3~5、10、
11次委員會議提出相關詢問與討論,包
146 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36%之計算方 括: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5條修法進度,
政府於112、113年撥補健保基金之240與
式,在實務上曾因法規適用及解釋不同而 200億元是否屬於健保法第3條條文所稱之
全 其他法定收入、及該兩筆金額對政府應負
民 造成認定方式之差異,茲依據歷屆委員提 擔36%差額計算結果有無影響,委員提案
健 業列為會議追蹤事項,將持續關心36%議
康 出之時序整理相關疑義如圖5-24: 題之進展。
保
險 (二)本屆委員持續關心前項法規釋疑之辦理
會
年 進度
報
健保會委員就主管機關(衛福部社保
司)對現行36%計算方式所作解釋及歷年
委員會議決議(定)事項辦理情形,多次
提出詢問,為瞭解36%相關議題進度,健
保會委員除在第2次委員會議(113.3.13)
提出「近年健保會長期監理政府應負擔健
102年~ 主計總處與衛福部對於36%計算公式中應提列或增列安全準備
104.5.15 之見解不同。
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達成共識。
104.12.15~ 衛福部修正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5條,將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
105.12.23 費納入原住民健保費等9項政府已實質負擔屬於社會福利範疇
之補助保費,並溯自104年1月1日施行。
健保會委員認為前揭規定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105.12.23 立法院審查上開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5條修正案,決議將失業
迄今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健保費、經濟弱勢者健保費之補助款2項,
不列入政府已負擔健保總經費認列範圍,並更正自105年1月1
日施行。
106年 健保會委員主張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應依健保法第76條
迄今 第1項規定計算,再將其代入同法第2條、第3條公式,以計算
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
圖5-24 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36%計算方式之疑義
中華民國11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