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中華民國113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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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保經費『未達法定36%』,敬請健保署確
   五                                           實遵守健保法、如實編製112年度健保基
   章                                           金附屬單位決算及114年度健保基金附屬
                                               單位預算,以維護全民權益、確保財務健
                            自102年實施二代健保後,有關政府  全」討論案外,亦在113年第3~5、10、
                                               11次委員會議提出相關詢問與討論,包
146 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36%之計算方                        括: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5條修法進度,
                                               政府於112、113年撥補健保基金之240與
                      式,在實務上曾因法規適用及解釋不同而       200億元是否屬於健保法第3條條文所稱之
    全                                          其他法定收入、及該兩筆金額對政府應負
    民 造成認定方式之差異,茲依據歷屆委員提                       擔36%差額計算結果有無影響,委員提案
    健                                          業列為會議追蹤事項,將持續關心36%議
    康 出之時序整理相關疑義如圖5-24:                        題之進展。
    保
    險 (二)本屆委員持續關心前項法規釋疑之辦理
    會
    年 進度
    報

                            健保會委員就主管機關(衛福部社保

                      司)對現行36%計算方式所作解釋及歷年
                      委員會議決議(定)事項辦理情形,多次

                      提出詢問,為瞭解36%相關議題進度,健
                      保會委員除在第2次委員會議(113.3.13)
                      提出「近年健保會長期監理政府應負擔健

           102年~    主計總處與衛福部對於36%計算公式中應提列或增列安全準備
          104.5.15  之見解不同。

                    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達成共識。

104.12.15~          衛福部修正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5條,將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
105.12.23           費納入原住民健保費等9項政府已實質負擔屬於社會福利範疇
                    之補助保費,並溯自104年1月1日施行。
                    健保會委員認為前揭規定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105.12.23           立法院審查上開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5條修正案,決議將失業
   迄今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健保費、經濟弱勢者健保費之補助款2項,
                    不列入政府已負擔健保總經費認列範圍,並更正自105年1月1
                    日施行。

          106年      健保會委員主張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應依健保法第76條
           迄今       第1項規定計算,再將其代入同法第2條、第3條公式,以計算
                    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

                圖5-24 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36%計算方式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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