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中華民國112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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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ANNUAL REPORT
中華民國112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整體而言,111年監理指標監測結果之表現 執行成果
尚稱穩定,健保會將持續監測指標之變化,針對 一、對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36%
委員關切監理指標研修建議及監測結果之退步指
標,宜研析原因並提出具體改善策略等意見,已 之意見
請健保署以保險人管理角度全面檢視監理指標,
提出指標增修意見,以及具體改善策略或措施, (一)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36%之
並預定於113年度工作計畫安排該署進行專案報 法源
告,以精進監理指標,提升健保運作之成效。 二代健保為強化健保財務來源,加重
政府對健保的財務責任,於健保法第3條
第三節 提供政策與法規諮詢意見, 明定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之下限比率,
興革健保業務 規定略以:「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
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
業務現況 定收入後金額的36%』」。健保會委員基
於監理健保財務之職責,在歷次委員會議
依健保法第5條規定,健保會法定任務之一 中持續關切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不足法
為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衛福部所制訂 定下限(36%)的預算撥補情形及適用法
健保相關政策及法規,透過健保會民意的溝通平 規產生的疑義。
台,諮詢社會各界代表意見;而健保會委員本
於由各界推派代表的職責,為大眾發聲,提出諸 (二)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36%適用
多與健保有關的建言,作為政府部門推動重要政 法規之爭點
策、制訂法規的參考依據。 自102年實施二代健保後,有關政府
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36%之計算方
健保會委員鑑於財務穩健乃為健保永續經營 式,在實務上曾因法規適用及解釋不同而
之重要基石,在112年持續對政府應負擔健保總 衍生爭議,茲依據時序整理相關爭點如圖
經費法定下限36%的計算方式提出意見;另依健 5-30。
保法第72條,健保署應提出抑制資源不當耗用
改善方案(草案)至健保會討論,委員亦就113 (三)委員持續追蹤36%相關議案之辦理進度
年度方案(草案)內容及後續執行提出諸多寶貴 健保會委員就主管機關(衛福部社
意見。
保司)對現行36%計算方式所作解釋及歷
茲就上開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36%之議 年委員會議決議(定)事項辦理情形,
題,及健保署提送討論之113年度抑制資源不當 多次提出詢問,為使第6屆的新任委員確
耗用改善方案(草案),相關討論過程及結論摘 實瞭解36%爭議始末,主任委員乃請社保
要重點,予以說明。 司與健保會李永振委員在第4次委員會議
(112.5.24)分別提出書面資料供與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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