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中華民國110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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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五節 總額協商的準備作業

                 健保會為順利完成總額協商的法定任務,從                           (一)111年度總額協商架構(詳附錄五)

            年初開始,即開始進行協商前的準備工作,並提                                         依總額協商架構,各部門總額係以前

            至委員會議討論,透過事先議定公開、透明之協                                    1年度總額為基期,加上「醫療服務成本
            商機制,提高總額協商議事效率。經多年累積協                                    及人口因素」、「協商因素」及「專款項

            商經驗,已建立成熟穩定的協商模式,包含:事                                    目」等3項因素所需預算而得。其中「醫
            先建立協商的架構與共通性原則、準備客觀數據                                    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採行政院

            做為協商參考,及召開協商前溝通會議等,各項                                    核定之低推估數值;而「協商因素」及

            準備工作分述如後。                                                「專款項目」,則須經保險付費者與醫事
                                                                     服務提供者以協商方式,完成協議訂定。
            一、訂定111年度總額協商架構、原則與程序
                                                                          111年度總額協商架構同110年度,
                 為利9月總額協商會議有所依循,歷年來於
                                                                     僅配合衛福部諮詢健保會之總額範圍(草
            總額協商前,均會事先議定總額協商架構與原
                                                                     案),修訂西醫基層總額「醫療服務成本
            則,以及協商會議之與會人員、進行方式等程
                                                                     指數改變率─藥品費用」採計方式,將原
            序事宜,以提升協商議事效率,內涵摘要如表
                                                                     「健保西醫基層藥費權重及躉售物價指數
            3-3。
                                                                     ─西醫藥品類」,改採「躉售物價指數─
                 111年度總額協商架構、原則與程序修訂
                                                                     西醫藥品類」(同醫院總額)。111年度
            案,經110年6月份委員會議(110.6.25)討論定
                                                                     總額協商架構及考量因素如圖3-7。
            案,修訂重點如下:



                              表3-3 111年度總額協商架構、原則與程序(內涵摘要)


                項目                                              內容

                         • 總額由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院等四部門及其他預算組成,其中西醫基層及醫
                           院總額內含門診透析服務費用,合併兩部門之透析服務費用,並統為運用。
              協商架構
                         • 設定總額預算計算公式,包含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採行政院核定數值)、協商因素項
                           目及專款項目。

                        •  包含費用基期、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協商因素、專款項目等協商原則。
              協商原則
                        •  建立一體適用的共通性原則,讓各界代表協商時有所依循,提高協商效率。

                        •  依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對等協商」之規定,於總額協商前,事先議定協商會議
                           之與會人員、協商時段安排、進行方式等規則。
              協商程序
                        •  各總額部門的協商分三階段,明訂付費方、醫界方及專家學者與公正人士的角色,以及未能
                           達成共識之處理方式、重新協議之規範、協商終止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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