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中華民國110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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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五節 總額協商的準備作業
健保會為順利完成總額協商的法定任務,從 (一)111年度總額協商架構(詳附錄五)
年初開始,即開始進行協商前的準備工作,並提 依總額協商架構,各部門總額係以前
至委員會議討論,透過事先議定公開、透明之協 1年度總額為基期,加上「醫療服務成本
商機制,提高總額協商議事效率。經多年累積協 及人口因素」、「協商因素」及「專款項
商經驗,已建立成熟穩定的協商模式,包含:事 目」等3項因素所需預算而得。其中「醫
先建立協商的架構與共通性原則、準備客觀數據 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採行政院
做為協商參考,及召開協商前溝通會議等,各項 核定之低推估數值;而「協商因素」及
準備工作分述如後。 「專款項目」,則須經保險付費者與醫事
服務提供者以協商方式,完成協議訂定。
一、訂定111年度總額協商架構、原則與程序
111年度總額協商架構同110年度,
為利9月總額協商會議有所依循,歷年來於
僅配合衛福部諮詢健保會之總額範圍(草
總額協商前,均會事先議定總額協商架構與原
案),修訂西醫基層總額「醫療服務成本
則,以及協商會議之與會人員、進行方式等程
指數改變率─藥品費用」採計方式,將原
序事宜,以提升協商議事效率,內涵摘要如表
「健保西醫基層藥費權重及躉售物價指數
3-3。
─西醫藥品類」,改採「躉售物價指數─
111年度總額協商架構、原則與程序修訂
西醫藥品類」(同醫院總額)。111年度
案,經110年6月份委員會議(110.6.25)討論定
總額協商架構及考量因素如圖3-7。
案,修訂重點如下:
表3-3 111年度總額協商架構、原則與程序(內涵摘要)
項目 內容
• 總額由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院等四部門及其他預算組成,其中西醫基層及醫
院總額內含門診透析服務費用,合併兩部門之透析服務費用,並統為運用。
協商架構
• 設定總額預算計算公式,包含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採行政院核定數值)、協商因素項
目及專款項目。
• 包含費用基期、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協商因素、專款項目等協商原則。
協商原則
• 建立一體適用的共通性原則,讓各界代表協商時有所依循,提高協商效率。
• 依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對等協商」之規定,於總額協商前,事先議定協商會議
之與會人員、協商時段安排、進行方式等規則。
協商程序
• 各總額部門的協商分三階段,明訂付費方、醫界方及專家學者與公正人士的角色,以及未能
達成共識之處理方式、重新協議之規範、協商終止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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