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4年版
2.
參與人員:主席、評核委員、幕僚。
參、評核項目與評分方式
一、一般服務與專案計畫分開評核之後再加權合併計分。該二項評核之計分權重為,一般服務:
專案計畫=
75%
:
25%
。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
評核項目
配分
一、一般服務執行績效
(一)就
103
年評核委員評論意見與期許之回應說明
(二)維護保險對象就醫權益
1.
滿意度調查結果及檢討與改善措施
2.
民眾諮詢及抱怨處理
3.
民眾自費情形及改善措施
4.
就醫可近性及公平性之改善措施
5.
其他確保民眾就醫權益之措施
(三)專業醫療服務品質之確保與提升
1.
品質指標監測結果及檢討改善措施
2.
其他改善專業醫療服務品質具體措施
(四)總額之管理與執行績效
1.
醫療利用及費用管控情形
2.
點值穩定度
3.
協商因素項目之執行情形(含支付標準修訂及新增給付項目)
4.
專業審查及其他管理措施
5.
院所違規情形及醫療機構輔導
(五)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
75
二、專案計畫
/
方案執行成效
(一)就
103
年評核委員評論意見與期許之回應說明
(二)預期目標達成度
(三)醫療服務效率
(四)醫療服務效益(照護率、民眾健康狀況或就醫可近性提升)
25
註:列入評核之專案計畫
/
方案如附表三。
二、
103
年未接受健保署專業事務委託之總額部門,由健保署報告執行成果,未受託部門得補充
報告,並予以評分。
全民健康保險會
附錄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