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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作為該署後續改善參考,期共同策勵健保業務

推展。

二、業務執行概況

(一)建置「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架構與指

標」

健保會以學術研究所提出的監理

架構與指標做為藍圖,並與法定職掌相

扣連,及參酌健保實施多年來的實務經

驗,經

102

103

年期間之努力,終建

置完成「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架構與

指標」。

1.

委辦研究計畫提供政策建議:

為使所建置的監理指標具有學術理

論基礎,於

102

年委託台灣大學鍾

教授國彪進行「建立全民健保業務

重要監理指標之研究」,該研究提

4

大監理構面,及

26

項監理指標。

2.

整合健保會職掌及研究建議擬案送

會討論:

以研究建議為架構,並整合健保會

職掌及參考監理會與費協會曾採用

之重要指標、國內外相關文獻、其

他學者意見後研提議案,其包含

5

大監理構面,及

21

項監理指標:

(1)

監理架構:除研究建議之「效

第一節 全民健保監理業務

一、業務內容簡介

健保法第

5

條明訂,保險業務之監理為健

保會應辦事項。為應監理業務之需,健保署除

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按月將承保、

財務、醫療等相關表報送健保會,供觀察及分

析有無異常趨勢外,並將各表報資料併同當月

份的重點業務,彙整為「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

行報告」,提報健保會委員會議,以讓委員瞭

解相關業務的執行情形,並提供建言。另該署

也依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就業務計畫及安全

準備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及年終決算報

告,報衛福部,並分送健保會備查。

二代健保實施後,不論在財源籌措或醫療

支出等制度,都有進行結構性的改革,健保會

也體現到不能僅侷限在上述法定事項的監理,

而應架構更宏觀、前瞻性的模式,以免落入見

樹不見林的個案監理,也才能因應二代健保不

同以往的任務與挑戰,並提高監督的角度。

除此之外,健保會在運作一年後,委員

基於醫療資源有限,錢應花在刀口上,所以對

總額協定後各項計畫

/

方案的執行,是否達到

原預期要求,極為關心,故也將之納入監理範

疇,要求健保署針對特定重要議題,提出專題

報告,藉以檢視、監測資源配置的妥適性,並

103 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概況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