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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三節 委員會議之運作

一、議事安排

健保會除肩負諸多法定任務外,所討論的

健保議題也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因此委員會

議的議事運作,社會各界多所關注。

依組成及議事辦法,健保會每月召開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103

年委員會

議沿用

102

年的開會日期,訂為各月的第

4

星期五。一般而言,以委員會議運作的組織,

其開會時間大多為半天(

3

小時),但健保會

所涉業務有法定完成期限,且議案眾多,因

此每次會議所用時間往往超過半天(

4

5

時),甚至更長,例如為使

104

年度總額能在

法定期程內完成協商,

8

月份委員會議配合延

長為

1

天,

9

月份會議更延長為

1

天半。

103

年是健保會設立的第

2

年,從過去

1

的運作中吸取經驗,採行以下措施:將委員會

議的議程由二段(先報告事項,再討論事項)

調整為三段(先例行報告、再討論事項、專案

報告),使委員有更充分時間進行議案的實質

討論;加強會前準備工作,盡量減少臨時提供

資料,以利委員事先閱讀與了解,提升議案討

論效率;運用問卷調查方式,事先彙整委員意

見,促進議案獲得議決;若有需要,並以召開

會前會的方式,使各類代表事先溝通及互相了

解對方的訴求,以期用最有效率的方式達成共

識,並於期限內完成法定任務。

二、參加會議人員

各次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

得開議;並應邀請健保署派員列席,對相關議

案提供說明,及進行必要的業務報告與專案報

告。在必要時,經徵得主任委員同意,可邀請

有關機關、團體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列席會

議提供意見;亦即,建構諮詢管道,使議案討

論更順暢與周延。

三、議決方式

健保會被賦予的各項法定任務,性質不盡

相同,因此組成及議事辦法對其議決方式各有

不同規範:

(一)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對等協議訂定及

分配事項

應以商議方式達成各項協定,未

能於法定期限達成總額及其分配方式之

協定時,須分別就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

員、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建議方

案當中各提一案,報衛福部決定。而鑑

於買賣雙方的內部意見整合或不容易,

所以個別委員對建議方案有不同意見

時,亦得提出不同意之意見書,由健保

會併送衛福部。

(二)保險費率與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保險

政策與法規之研究諮詢、其他有關保險

業務之監理等事項

應經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行之。自健保會成立至今(

102

103

年),相關議案均經充分溝通,各項決

議以共識決為之,尚未動用過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