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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二、委員之組成及遴聘

依組成及議事辦法,健保會置委員

35

人,任期

2

年,名額分配如下:

(一)保險付費者代表

18

人,包括:

1.

被保險人代表

12

人。

2.

雇主代表

5

人。

3.

行政院主計總處

1

人。

(二)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10

人。

(三)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

5

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衛福部代表各

1

人。

上述

12

名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中,

9

人由

衛福部就被保險人類別,洽請有關團體推薦後

遴聘;

3

人透過公開徵求方式,遴選依法設立

或立案之團體,再洽請該團體推薦後遴聘之,

以擴大社會參與的多元性。至雇主代表、保險

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國

發會、衛福部代表,係洽請有關團體、機關推

薦後遴聘(派)之;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之委

員,則由衛福部就國內公共衛生、公共行政、

社會福利、社會保險、醫務管理、財務金融、

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社

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主任委員並由衛福部部長

就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中,指定

1

兼任。

為使各類委員能確實代表所屬類別,組成

及議事辦法並規定,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

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身分;被保險人

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雇主身分;專家學者及

公正人士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

者或雇主身分。

有關委員之連任,為符各界於立法時,對

擴大社會參與、容納更廣泛多元意見的期待,

特別規定,保險付費者代表及醫事服務提供者

代表之委員,以連任一次為原則,每一屆並應

至少更替五分之一;以五分之一為更替比率,

是為避免更替人數過多影響業務傳承,減損健

保會功能發揮。

第一屆(

103

年)委員名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