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中華民國109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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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總額協商的準備作業                                              於比較及避免混淆,故配合修訂總額設
                                                                       定公式。
                 健保會為完成總額協商的法定任務,每年從
                                                                     3. 增修「協商結束後,涉及金額或協定事
            年初開始,即投入相當多的時間與精力,進行協
                                                                       項改變」之處理方式:考量健保會協
            商前的準備與溝通工作。經多年累積協商經驗,
                                                                       商結果於送衛福部核(決)定後,健保
            已建立成熟穩定的協商模式,完善多項協商前準
                                                                       會無權再經提案討論變更之。爰增列條
            備工作,包含:事先建立協商的共通性原則與架
                                                                       文:「衛福部核(決)定後,已成為政
            構、準備客觀數據做為協商參考,以及召開協
                                                                       策決定事項,若委員仍有不同意見,則
            商前的溝通會議以建立協商共識等,藉由事先規
                                                                       依『全民健康保險會會議規範』提案討
            劃、準備,提高總額協商議事效率,各項準備工
                                                                       論,決議達共識部分,向衛福部提出建
            作分述如後。
                                                                       議」,使原則更臻明確。
            一、訂定110年度總額協商架構及原則與程序
                                                               (二)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程序
                 為利總額協商會議進行,健保會歷年均事先                                 1. 明訂總額協定事項「執行目標」及「預

            訂定總額協商架構及原則與程序(內涵摘要如圖                                      期效益之評估指標」之議定程序:為
                                                                                                                  59
            3-9),並援例於每年5~6月展開研修作業,期讓                                   落實總額預算檢討,近年總額協商強調

            9月份的總額協商會議有所依循。110年度「全民                                    新增項目應提出「執行目標」及「預期

            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架構、原則及程                                      效益」。為使議定程序完備,將其納入
            序」修訂案,於109年5月份委員會議進行討論,                                    各總額部門及健保署所規劃之協商草案

            修正重點如下(研修結果詳如附錄四∼五):                                       中,並明訂其規劃、協商及確認之進行

            (一)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架構                                     時程。
                   及原則                                               2. 明訂各總額部門提送協商草案之規範:

                   1. 合併總額協商架構及協商原則:為簡化                                考量總額協商為健保會重要法定任務,

                     行政作業及便於查閱,合併「全民健                                  應於協商前完備資料供委員通盤審酌,
                     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架構」及                                 爰明訂各總額部門應如期提送協商草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                                 案,送會後不宜臨時提出新增項目或更

                     原則」,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                                 動內容。
                     用總額協商架構及原則」。                                    3. 明訂地區預算協商作業時程:為符合總

                   2. 修訂總額設定公式,以「前一年度核定                                額協商之法定時效,明訂於10月份委
                     總額」為計算總額成長率之基礎:歷年                                 員會議討論總額部門所建議之地區預

                     行政院核定之總額成長率範圍係以「前                                 算分配方案,若總額部門未提送建議方

                     一年度核定之總額」為計算基礎,為利                                 案,則由健保會同仁掣案提11月份委
                                                                       員會議,最遲應於12月份委員會議完

                                                                       成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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