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中華民國109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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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總額協商的準備作業 於比較及避免混淆,故配合修訂總額設
定公式。
健保會為完成總額協商的法定任務,每年從
3. 增修「協商結束後,涉及金額或協定事
年初開始,即投入相當多的時間與精力,進行協
項改變」之處理方式:考量健保會協
商前的準備與溝通工作。經多年累積協商經驗,
商結果於送衛福部核(決)定後,健保
已建立成熟穩定的協商模式,完善多項協商前準
會無權再經提案討論變更之。爰增列條
備工作,包含:事先建立協商的共通性原則與架
文:「衛福部核(決)定後,已成為政
構、準備客觀數據做為協商參考,以及召開協
策決定事項,若委員仍有不同意見,則
商前的溝通會議以建立協商共識等,藉由事先規
依『全民健康保險會會議規範』提案討
劃、準備,提高總額協商議事效率,各項準備工
論,決議達共識部分,向衛福部提出建
作分述如後。
議」,使原則更臻明確。
一、訂定110年度總額協商架構及原則與程序
(二)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程序
為利總額協商會議進行,健保會歷年均事先 1. 明訂總額協定事項「執行目標」及「預
訂定總額協商架構及原則與程序(內涵摘要如圖 期效益之評估指標」之議定程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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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並援例於每年5~6月展開研修作業,期讓 落實總額預算檢討,近年總額協商強調
9月份的總額協商會議有所依循。110年度「全民 新增項目應提出「執行目標」及「預期
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架構、原則及程 效益」。為使議定程序完備,將其納入
序」修訂案,於109年5月份委員會議進行討論, 各總額部門及健保署所規劃之協商草案
修正重點如下(研修結果詳如附錄四∼五): 中,並明訂其規劃、協商及確認之進行
(一)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架構 時程。
及原則 2. 明訂各總額部門提送協商草案之規範:
1. 合併總額協商架構及協商原則:為簡化 考量總額協商為健保會重要法定任務,
行政作業及便於查閱,合併「全民健 應於協商前完備資料供委員通盤審酌,
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架構」及 爰明訂各總額部門應如期提送協商草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 案,送會後不宜臨時提出新增項目或更
原則」,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 動內容。
用總額協商架構及原則」。 3. 明訂地區預算協商作業時程:為符合總
2. 修訂總額設定公式,以「前一年度核定 額協商之法定時效,明訂於10月份委
總額」為計算總額成長率之基礎:歷年 員會議討論總額部門所建議之地區預
行政院核定之總額成長率範圍係以「前 算分配方案,若總額部門未提送建議方
一年度核定之總額」為計算基礎,為利 案,則由健保會同仁掣案提11月份委
員會議,最遲應於12月份委員會議完
成協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