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中華民國112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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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ANNUAL REPORT 第二章
中華民國112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強制性規定 表2-2 健保會委員遴聘之相關規定
原則性規定
● 「保險付費者」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更替 1/5(組成及議
事辦法第 5 條第 2 項)
● 委員任期內親自出席委員會議達 2/3 之次數,為續聘之必要條件(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7 條)
● 各團體於推薦委員時,採以 2 倍方式為之(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4 條)
● 「保險付費者」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委員,以連任 1 次為原則(組成及議事
辦法第 5 條第 2 項)
● 各團體於推薦委員時,應考量性別平等原則(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4 條)
● 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或其代理人,應本於其代表性,出
席會議、發言及參與表決。(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15 條之 1)
衛福部在遴聘委員時,均依據上開強 屆公開徵求被保險人委員之推薦團體不得
制性規定辦理,歷屆保險付費者及醫事服 參與;並邀請部外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
務提供者代表委員之更替率,均符合至少 員,依徵求團體提供資料審視合理性後
更替五分之一的規定。另在洽請全國性聯 確認類別歸屬,第6屆依其性質分為「工
合組織推薦人選時,也都要求該團體須經 會」、「病友團體」及「社會服務與慈善
內部正式會議(如理監事會議)或行政程 團體及其他」3類;審查委員依審查標準
序產生,而各團體推薦代表時,均推派團 評分排序,選出單一類別參與公開徵求團
體之理事長、職務有任期制之代表,或依 體總數至多前50%,參與第二階段抽籤。
組織內部權責分工,推派熟悉健保業務之 通過第一階段審查之團體,另行通知參加
建議人選,因此,由各團體經民主程序所 第二階段之抽籤,在律師見證下抽出3席
提出可代表其團體表達意見之推薦名單, 公開徵求之推薦團體,始完成遴選。
原則予以尊重。
(三)委員之利益自我揭露
有關公開徵求3席次被保險人代表委 依健保法立法精神,委員之利益係採
員之推薦團體部分,為提升推薦團體的代
表性及落實擴大社會參與之精神,第6屆 自我揭露方式,俾為外界檢視各委員發言
遴選方式採兩階段作業,第一階段公開徵 之參考,相關規範明定於組成及議事辦法
求有意參與遴選之團體,惟曾連續獲得兩 第6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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