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中華民國112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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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ANNUAL REPORT          第二章

中華民國112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強制性規定                表2-2 健保會委員遴聘之相關規定
    原則性規定
           ● 「保險付費者」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更替 1/5(組成及議
             事辦法第 5 條第 2 項)

           ● 委員任期內親自出席委員會議達 2/3 之次數,為續聘之必要條件(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7 條)

           ● 各團體於推薦委員時,採以 2 倍方式為之(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4 條)

           ● 「保險付費者」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委員,以連任 1 次為原則(組成及議事
             辦法第 5 條第 2 項)

           ● 各團體於推薦委員時,應考量性別平等原則(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4 條)

           ● 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或其代理人,應本於其代表性,出
             席會議、發言及參與表決。(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15 條之 1)

          衛福部在遴聘委員時,均依據上開強           屆公開徵求被保險人委員之推薦團體不得
    制性規定辦理,歷屆保險付費者及醫事服               參與;並邀請部外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
    務提供者代表委員之更替率,均符合至少               員,依徵求團體提供資料審視合理性後
    更替五分之一的規定。另在洽請全國性聯               確認類別歸屬,第6屆依其性質分為「工
    合組織推薦人選時,也都要求該團體須經               會」、「病友團體」及「社會服務與慈善
    內部正式會議(如理監事會議)或行政程               團體及其他」3類;審查委員依審查標準
    序產生,而各團體推薦代表時,均推派團               評分排序,選出單一類別參與公開徵求團
    體之理事長、職務有任期制之代表,或依               體總數至多前50%,參與第二階段抽籤。
    組織內部權責分工,推派熟悉健保業務之               通過第一階段審查之團體,另行通知參加
    建議人選,因此,由各團體經民主程序所               第二階段之抽籤,在律師見證下抽出3席
    提出可代表其團體表達意見之推薦名單,               公開徵求之推薦團體,始完成遴選。
    原則予以尊重。
                            (三)委員之利益自我揭露
          有關公開徵求3席次被保險人代表委                 依健保法立法精神,委員之利益係採
    員之推薦團體部分,為提升推薦團體的代
    表性及落實擴大社會參與之精神,第6屆               自我揭露方式,俾為外界檢視各委員發言
    遴選方式採兩階段作業,第一階段公開徵               之參考,相關規範明定於組成及議事辦法
    求有意參與遴選之團體,惟曾連續獲得兩               第6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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