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中華民國110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P. 22

衛福部在遴聘委員時,均依據上開強                              選之團體,邀請部外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
                   制性規定辦理,歷屆保險付費者及醫事服                                員,依投件團體特性決定分類方式及席

                   務提供者代表委員之更替率,均符合至少                                次,並依審查標準符合程度排序,至多選

                   更替五分之一的規定。另在洽請全國性聯                                出推薦團體席次3倍數的團體,參與第二
                   合組織推薦人選時,也都要求該團體須經                                階段抽籤。

                   內部正式會議(如理監事會議)或行政程                                     健保會第5屆委員聘期自110年4月7日
                   序產生,而各團體推薦代表時,均推派團                                至111年12月31日止,本屆保險付費者及

                   體之理事長、職務有任期制之代表,或依                                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新任比例

                   組織內部權責分工,推派熟悉健保業務之                                高達53.3%,落實擴大社會參與及容納多
      第            建議人選,因此,由各團體經民主程序所                                元意見之精神,委員名錄如附錄一。
      二
      章            提出可代表其團體表達意見之推薦名單,                          (三)委員之利益自我揭露
                   原則予以尊重。                                                依健保法立法精神,委員之利益係採

                       有關公開徵求3席次被保險人代表委                              自我揭露方式,俾為外界檢視各委員發言

                   員之推薦團體部分,第5屆遴選方式採兩                                之參考,相關規範明定於組成及議事辦法
                   階段作業,第一階段公開徵求有意參與遴                                第6條如下。





                   健保會委員應就下列情形,於首次參加委員會議前,主動提報健保會;任職期間如有變動,

               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報:
               一、其本人之專職、兼職及顧問職。

               二、 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保險藥物交易之相關業務人
                    員、投保單位之負責人或其業務上之利益明顯與健保會之職權相關。

               三、其代表之身分類別異動。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訊,應由健保會就委員依本法第5條第5項自我揭露之必要範圍,對外
               公開。





                       另依組成及議事辦法第15條第3項規                                  至於委員之直系親屬包括血親、姻
                   定,對於第6條第1項規定,於代理人,                                親,例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

                   準用之。因此,委員之專職、兼職、顧                                 女、配偶之父母、子女之配偶、孫子女之
                   問職皆為應聲明事項,其代理人準用相                                 配偶,僅需揭露擔任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

                   關規定。                                              負責醫事人員、保險藥物交易之相關業務

                                                                     人員、投保單位之負責人,或其業務上之
                                                                     利益明顯與健保會之職權相關部分。
      20    中華民國110 年 •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