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中華民國110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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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在遴聘委員時,均依據上開強 選之團體,邀請部外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
制性規定辦理,歷屆保險付費者及醫事服 員,依投件團體特性決定分類方式及席
務提供者代表委員之更替率,均符合至少 次,並依審查標準符合程度排序,至多選
更替五分之一的規定。另在洽請全國性聯 出推薦團體席次3倍數的團體,參與第二
合組織推薦人選時,也都要求該團體須經 階段抽籤。
內部正式會議(如理監事會議)或行政程 健保會第5屆委員聘期自110年4月7日
序產生,而各團體推薦代表時,均推派團 至111年12月31日止,本屆保險付費者及
體之理事長、職務有任期制之代表,或依 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新任比例
組織內部權責分工,推派熟悉健保業務之 高達53.3%,落實擴大社會參與及容納多
第 建議人選,因此,由各團體經民主程序所 元意見之精神,委員名錄如附錄一。
二
章 提出可代表其團體表達意見之推薦名單, (三)委員之利益自我揭露
原則予以尊重。 依健保法立法精神,委員之利益係採
有關公開徵求3席次被保險人代表委 自我揭露方式,俾為外界檢視各委員發言
員之推薦團體部分,第5屆遴選方式採兩 之參考,相關規範明定於組成及議事辦法
階段作業,第一階段公開徵求有意參與遴 第6條如下。
健保會委員應就下列情形,於首次參加委員會議前,主動提報健保會;任職期間如有變動,
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報:
一、其本人之專職、兼職及顧問職。
二、 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保險藥物交易之相關業務人
員、投保單位之負責人或其業務上之利益明顯與健保會之職權相關。
三、其代表之身分類別異動。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訊,應由健保會就委員依本法第5條第5項自我揭露之必要範圍,對外
公開。
另依組成及議事辦法第15條第3項規 至於委員之直系親屬包括血親、姻
定,對於第6條第1項規定,於代理人, 親,例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
準用之。因此,委員之專職、兼職、顧 女、配偶之父母、子女之配偶、孫子女之
問職皆為應聲明事項,其代理人準用相 配偶,僅需揭露擔任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
關規定。 負責醫事人員、保險藥物交易之相關業務
人員、投保單位之負責人,或其業務上之
利益明顯與健保會之職權相關部分。
20 中華民國110 年 •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