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中華民國109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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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110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程序




                                                                         第4屆109年第3次委員會議(109.5.22)通過
            一、工作計畫表

                                       工作項目及內容                                             預訂時程

             一、協商前置作業
             (一)討論 110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及原則與協商程序。                                          109 年第 3 次委員會議
                                                                                  (109 年 5 月 22 日)
             (二)召開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會議:                                                  109 年 7 月 28、29 日
                檢討、評估各總額部門 108 年度協定事項執行情形。
             (三)110 年度總額案於衛福部交議後,進行各項相關作業:
                   1. 請衛福部派員於委員會議說明行政院對總額範圍核定情形及政策                                109 年第 5 次或第 6 次委員會
                      方向。                                                         議(109 年 7 月 24 日或 8 月
                   2. 確定各部門總額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28 日)
                   3. 提供協商參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參考指                                109 年第 6 次委員會議(109
                      標要覽 -109 年版」。                                               年 8 月 28 日)
                   4. 由健保署會同各總額部門預擬協商因素/專款項目及其預算規劃                                109 年 8 月
                      草案。                                                                                         213
                      (1) 規劃草案內容應包含協商減列項目及預估金額。
                      (2) 各總額部門與健保署擬訂規劃草案時,對相關之醫療服務項
                         目,如護理、藥事服務、門診透析服務等,得邀集相關團體
                         參與。
             (四)安排總額協商之相關座談會/會前會。
                   1. 召開 110 年度總額協商因素項目及計畫草案會前會:                                  109 年第 6 次委員會議結束後
                      (1) 請各總額部門及健保署報告所規劃之 110 年度總額協商因素項                          (109 年 8 月 28 日下午)
                         目及計畫草案,並進行綜合討論。除簡報外,請提供各協商項
                         目或計畫之詳細說明如下:
                         ① 執行目標及預期效益(含評估指標,若能提出分年目標值
                           尤佳)。
                         ② 醫療服務內容、費用估算基礎及實證資料(過去執行成果或
                           問題、新增項目服務內容及其淨增加之費用)。
                      (2) 請幕僚彙整評核會議評核委員之共識建議,及各部門總額之執                             109 年 8 ∼ 9 月
                         行成果,供討論參考。
                   2. 召開健保署和付費者代表、專家學者與公正人士、相關機關代表                                109 年 9 月 2 日下午
                      座談會。
                   3. 請各總額部門及健保署提送所規劃之「110 年度總額協商因素項                              109 年 9 月 3 日前
                      目及計畫草案」(各協商項目或計畫之詳細內容同上開說明):
                      (1) 請針對新增項目提出「執行目標」及「預期效益之評估指標」,
                         以結果面為導向,呈現資源投入之具體效益。
                      (2) 請如期提送協商草案資料,送會後不宜臨時提出新增項目或更
                         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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