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中華民國111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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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ANNUAL REPORT

                                                                 中華民國111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衡與開源節流相關措施,俾健全健保                                金預算」,同110年度決算備查案,
財務。                                             認為政府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委員於111年4月份委員會議                                36%計算方式尚有諸多疑義,致影響
(111.4.21),針對健保署提送健保                            安全準備累積數,決定不予備查。
會備查之「112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

表5-7 全民健康保險基金112年底安全準備餘額推估表

                                           科 目                  單位:千元
保險收入                                            112 年度擬編數
 保費收入
 依法分配收入                                                    739,026,211
 利息收入                                                      722,165,746
 收回呆帳
 雜項收入                                                        15,310,148
保險成本                                                             455,213
 保險給付
 呆帳                                                            1,070,000
 業務費用                                                              25,104
 雜項費用
保險收支淨賸餘(短絀)                                                784,511,071
安全準備餘額推估:                                                  778,131,229
 110 年底安全準備餘額(自編決算)
 111 年度預估短絀(依據財務組健保財務預估)                                       5,927,190
 111 年底安全準備餘額                                                    451,333
 112 年度預算短絀(擬編預算)                                                   1,319
112 年底安全準備餘額(約保險給付支出 0.21 個月)
                                                           -45,484,860

                                                             91,555,155
                                                            -32,279,446
                                                             59,275,709
                                                            -45,484,860
                                                             13,790,849

(二)健保收入超過2億元之醫療院所財務報告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
         公開情形                                   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保
               依據健保法第73條及全民健康保險                 險人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
         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規定,                      之健保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保險人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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