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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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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11  中華民國093年07月
案例討論

過敏原檢驗

過敏性疾病在近二十年來,盛行率明顯上升,約為過去二十年的四至五倍之多,究其原因不外乎先天的遺傳、後天的環境因素、飲食及生活習慣的改變。
過敏性疾病會影響生活品質,嚴重時亦會危及生命安全。因此,了解過敏疾病發生原因,進而避免過敏的發生甚為重要。預防過敏疾病最好的方法是避免接觸過敏原,而實驗室的檢查可協助醫師幫病人找出導致過敏病的過敏原,一方面對症下藥,改善病人的生活品質,一方面又可以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more

提供執照予密醫執業的倫理與法律問題

【案情摘要】甲醫師原為A診所負責醫師,前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期間,經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查獲該診所有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乙為病患執行醫療行為,乃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略以乙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執行醫療業務,竟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一年八月起,以每月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之代價,向明知其無合法醫師資格之甲醫師,租用牙醫師証書,擔任負責醫師,開設A診所,自任董事長及「張醫師」,並夥同其他亦無合法醫師資格不詳姓名之人,在A診所擅自為保險對象執行牙疾診療行為,經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訪查時,查獲乙為李姓病患從事牙結石清除等醫療行為,復於同月三十日訪查該診所時,查獲王姓及賴姓病患在該診所候診,其後又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四月十五日率警至該診所搜索,查獲胡葉姓、洪姓及陳姓病患在該診所內候診,並扣得乙執行牙疾診療醫療行為使用之牙齒治療診療椅三部、X光器材一台,核甲醫師及乙二人所為均係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等語,乃就甲醫師部分,判決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而仍維持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拾萬元,緩刑肆年之判決...more
爭議審議相關論述

實證醫學於醫療爭議審議之運用

醫療的最高目標是追求優質的醫療,但在現行的健保制度下,這個目標似乎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我國於民國84年3月開始實施全民健保,健保局為減少不必要的醫療支出,避免醫療資源的浪費,設有醫療服務審查制度,由醫界同儕執行審查,有初審及複審兩種方式,此二方式皆在健保局主導下為之。但若醫療院所對於複審仍不服氣時,則可於複審核定後60天內申請爭議審議,受理單位即是衛生署下所設立的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簡稱爭審會)。醫療爭議之存在,顯示醫療院所與健保局雙方對於醫療執行的見解不同;而由爭審會所受理的醫療爭議案件之分析中,可見健保局在醫療審查方面確實存在一些問題,但也顯示某些醫療院所未能合理的執行醫療行為。...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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