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榮森
臺大醫學院骨科教授
【前言】
近來使用Ultracet治療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患,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遭核刪後,提起爭議審議之數量增加,引起大家關注;本文簡要介紹此藥品的適應症及相關注意事項,並提供數例個案之分析及討論,可作為醫師診治病患時之參考。
【Ultracet適應症及注意事項】
(一)適應症
及通安口服錠(Ultracet Tablets,衛署藥輸字第023917號),主要成份為tramadol hydrochloride(37.5mg)和acetaminophen (325mg),兩者都是中樞神經作用之止痛藥,tramadol作用於μ鴉片受體,acetaminophen的止痛作用機轉則尚未清楚,研究證實tramadol和acetaminophen之複方具有協同作用。
本藥物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因此應慎選病患使用。行政院衛生署核准Ultracet藥品許可證所登載的適應症為「使用非鴉片類止痛劑無效的中度至嚴重性疼痛」。其仿單所載禁忌症為,Ultracet不可使用於之前曾對tramadol、acetaminophen或鴉片過敏者,酒精、助眠藥、麻醉藥、中樞作用止痛劑、鴉片或精神藥物急性中毒者,以免引起副作用。
臨床上在開始使用時,有些病患會出現神經系統症狀,突然停用時可能引起戒除症狀,如恐慌、嚴重焦慮、幻覺、感覺異常、耳鳴及異常中樞神經系統症狀,應逐漸減少劑量,以減輕戒除症狀。
(二)注意事項
處方tramadol建議劑量治療的病患,曾有癲癇發作的報告。引起癲癇發作的風險因子包括1.併用選擇性Serotonin再吸收抑制劑(SSRI抗鬱劑或食慾抑制劑)、三環抗鬱劑(TCAs)及其他三環化合物(如:cyclobenzaprine、promethazine等)或鴉片;2.併用MAO抑制劑、抗精神分裂症藥物(neuroleptics)或其它等降低癲癇發作閥值藥物者;3.癲癇病人、有癲癇病史者、或診斷確有癲癇發作危險者(如:頭部外傷、代謝異常、戒除酒精及藥物、中樞神經系統感染);4.過量使用tramadol,若再併用naloxone,也可能增高發作風險,應多注意。
Ultracet也可能引起類過敏性休克(anaphylactoid)反應和呼吸抑制,下列情形應小心使用本藥或減低劑量:併用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者(如:酒精、鴉片、麻醉劑、phenothiazines、安神劑或鎮靜助眠劑),顱內壓增加或頭部外傷者,使用依賴鴉片類藥物者,以策安全。Ultracet含有acetaminophen,應防範飲酒引發肝毒性。
對於腎臟功能不全病患,應增長給藥間隔;而嚴重肝功能不全病患、哺乳婦女則不宜使用本品。Ultracet亦可能會妨礙病人從事潛藏傷害之活動(如:駕車或操作機械),應多囑咐病患注意。
本藥的副作用主要為中樞神經系統(如:頭痛、震顫)及胃腸系統症狀(如:腹痛、便秘、腹瀉、消化不良、脹氣、口乾、嘔吐),尤以噁心、暈眩及嗜眠最多見。其他系統的副作用較少見。少數嚴重的Tramadol相關副作用,包括:直立性低血壓、過敏反應(包括:類過敏性休克及搔癢、Stevens-Johnson氏症候群/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候群)、認知功能異常、自殺傾向及肝炎等,當Tramadol與其他serotonin協同劑如:SSRI及MAO抑制劑併用時,會有發燒、興奮、寒顫及精神激越(agitation)等症狀。至於acetaminophen的相關副作用,包括:過敏反應(主要是皮膚疹)或敏感報告,通常停藥即可控制,必要時進行症狀治療;並有報告指出會影響凝血功能,應多注意。
過量使用Tramadol的初期症狀,包括:呼吸抑制及/或癲癇發作,嚴重時會呼吸抑制、昏睡、昏迷、癲癇發作、心跳停止及死亡。而服用acetaminophen過量的初期症狀,包括:胃腸道不適、厭食、噁心、嘔吐、蒼白及出汗,嚴重時會造成肝毒性。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102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 原名稱為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以下簡稱給付規定 )
1.1.4.Tramadol HCl+acetaminophen (如Ultracet Tablets) (93/7/1、95/5/1)限用於中度至嚴重性疼痛之病人,需符合下述條件:
1.經其他止痛藥、或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NSAIDs)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副作用者。
2.非癌症病患使用超過五天時,需檢附疼痛評估報告,並每隔三個月再評估乙次,內容需包括疼痛強度及疼痛緩解的VAS與VRS (Visual Analogue Scale和Verbal Rating Scale)。
(註:VAS(Visual Analogue Scale)視覺類比量表;VRS(Verbal Rating Scale)口語等級量表)。
【案例分析】
(案例一)
病患為89歲女性,罹患骨質疏鬆症合併壓迫性脊椎骨折,此為非癌症之慢性疼痛病患;依病歷紀錄,該病患並未曾使用其他NSAIDs,從初診開始即處方使用Ultracet治療,並未依給付規定先給予其他止痛藥或NSAIDs治療,即使用Ultracet,且病歷紀錄亦未見疼痛評估,不符合給付規定。
(案例二)
病患為77歲女性,罹患下背痛及神經根痛,依病歷紀錄曾使用傳統NSAIDS無效,VAS:7分,同時使用Ultracet和Diclofenac兩種藥物,雖本案例為經NSAIDs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副作用者,亦有合併用藥的研究報告文獻,但給付規定並未給付同時使用Ultracet和NSAIDs者,且僅有VAS評分,亦與給付規定不符。
(案例三)
病患為84歲女性,罹患第4腰椎壓迫性骨折,接受椎體整型術;依病歷紀錄,該病患並未先使用其他止痛藥,或NSAIDs治療,病歷記載亦無VAS等評分,即處方使用Ultracet治療,且申請人主張考量病患胃腸不適狀況而用藥,惟Ultracet最常見的不良反應為噁心、暈眩及嗜眠,與所主張並不一致,未符合給付規定。
由於Ultracet列為第四級管制藥,本藥並非用於取代COX-2 inhibitor類NSAIDs來治療特殊情況的病患,如:消化性潰瘍、上消化道出血或胃穿孔病史者等,在使用上有些病患會出現噁心等症狀或其他副作用,且突然停用會有戒除症狀,臨床上未建議作為第一線用藥。前述案例使用Ultracet治療時,常見的健保局核刪理由為初診或手術後立即處方該藥物治療,惟未先使用NSAIDs治療後再評估療效;或未附上疼痛強度及疼痛緩解的VAS與VRS等資料;或同時使用Ultracet和NSAIDs治療等。有時候病患出現明顯禁忌症,但仍使用此藥,亦應注意,若未依給付規定,而以此藥作為第一線藥物使用,很可能會被核刪。
【結論】
對於藥物的認知不同,會影響到醫師個人處方行為,有些迷思會令人誤將該藥作為第一線處方藥物來治療疼痛,許多老年人在使用後常會出現噁心、頭暈症狀,應多考量適當處方藥物,才能得到最佳藥效,減少副作用。治療病患時,應注意給付規定,依病情適當給藥,詳加紀錄病患的疼痛,才可減少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