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衛生署規劃之「100年度以健保VPN線上申請醫療費用爭議案件」系統建置案,業於101年7月2日正式上線啟用(網址:https://10.253.253.243/iwpe0000/iwpe0000s01.aspx/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醫療案件爭議審議系統) ,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廣為運用本系統,以節省人工鍵入爭議審議案件之行政成本,並降低以紙本製作所需時間、設備、耗材等支出,相關操作問題,請洽(02)85906736邵先生。
二、本會101年4月份至6月份臨時委員會及委員會會議附帶建議,摘要如下:
(一)101年4月份臨時委員會審議○○○醫院100年2月份○○○案急診醫學科門診診療費用爭議案件,查申請人申報100年2月8日至2月9日(2天),診療項目「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57023B)」共3次,健保局初核係以電腦程序審查「C34」(申報次數超過)為由,逕予核扣1次,複核仍以申報次數超過為由,維持原議。惟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六節診療項目「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57023B)」之規定為「註:1.含氧氣吸入使用費、濕氣吸入治療費及器材使用費用。2.已內含Ambu bag 之使用及抽痰,不得另申報57009B(甦醒器使用/天)及47041C或47042C(呼吸道抽吸)之費用。」,並無按日或按次給付之規範,爰建請健保局研議修正,以資明確,避免不必要爭議。
(二)101年4月份委員會審議○○醫院(新竹縣)○○○等7案住院診療費用爭議案件,查渠等7案申請人申報99年10月22日至100年1月31日住院期間診療項目「一般慢性精神病床住院照護費(床/天)(04002B)」(714點)計39天至72天不等之費用,健保局初核以「無醫師巡房紀錄」,改依急性病房住院診察費(257點)核扣其點數。複核以相同理由,維持原議,案經健保局提具意見,其中5案健保局以「符合新制精神科醫院評鑑基準評分規定,2週應迴診1次,並有紀錄」,全部給付,其餘○○○ 2案,以「仍缺1次迴診紀錄」,不予同意給付診察費1次。惟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定之一般慢性精神病床住院照護費用係包裹式給付,並未區分診察費、病床費等,且未規範得以急性病房住院診察費之診療項目,核扣慢性精神病床住院照護費用,亦無迴診頻率之相關規範,為避免不必要爭議,爰建請健保局研議修正前揭支付標準,以資明確。
(三)101年5月份臨時委員會審議○○居家護理所(新北市)胸腔內科○○○等19案門診診療費用爭議案件,查申請人申報100年8月份診療項目「居家照護論日計酬(含呼吸器使用)(P1015C)」之費用,其收案對象多為醫院轉介使用BiPAP之病人,惟部分個案使用BiPAP之適應症過於寬鬆,有浮濫之虞,建請健保局加強審查醫療院所BiPAP使用之情形,以有效運用健保資源,提升照護品質。
(四)101年5月份委員會會議審議○○耳鼻喉科診所(臺中市)100年7月份○○○等4案耳鼻喉科門診診療費用爭議案件,分別為系爭「耳鼻喉局部治療-膿或痂皮之取出或抽吸(54019C)」、「耳垢嵌塞取出,單側(54001C)」診療項目費用之給付,經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以下簡稱支付標準)、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等規定,有關診療項目54019C之支付條件部分,已明訂相關規範,而54001C部分,則未明確規範,致常生爭議。鑑於支付標準所訂「耳鼻喉處置」診療項目之申報,除耳鼻喉科外,亦可見於其他科別,如:家醫科、小兒科、外科等,為建立審查之ㄧ致性及各專科別耗用醫療資源之衡平性與公平性,爰建請健保局儘速通盤檢討,如:依據資源耗用相對表(Resource-Based Relative-Value Scale,RBRVS)、門診病人組群(Ambulatory Patient Groups,APGs)等,研議修訂支付標準,俾以合理化醫療資源之配置使用。
(五)本會101年6月份臨時委員會會議審議○○醫院(花蓮縣)申領99年1月份、100年4、8月份○○○等83案門診診療費用爭議案件,發現該院急診醫學科有過多與臨床主訴或是懷疑無相關之篩檢式抽血檢驗,以及未經基本診療程序,即逕予施行電腦斷層造影與核磁共振掃描等不符醫療常規之情事,為提升醫療品質,撙節健保醫療費用之支出,建請健保局加強督導及協助申請人改善,並教育民眾珍惜急診醫療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