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會100 年3 月份委員會會議紀錄,摘錄如后:
- 有關本會98年9月份委員會會議審議○○○婦產科診所98年1月份婦產科門診診療費用爭議案附帶建議,健保局後續辦理情形報告案,決議如下:
- 本會於98年9月份委員會會議審議○○○婦產科診所98年1月份婦產科門診診療費用爭議案,鑑於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是否檢附病患「手術同意書」,尚不影響該醫療服務項目、數量、適當性及品質之實質判斷,則全民健康保險醫院、西醫基層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規範「申報手術項目費用時,應檢附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其內容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未檢附者,不予支付該項費用。」,是否合宜妥適?乃附帶建議建請健保局,依據醫療法第63條第1項、第67條第2項規定意旨及病歷本質,研議檢討修正。
- 嗣經健保局提請該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第8屆第6次及第7次委員會議討論,第6次委員會議中,與會委員針對醫療法規、保險對象權益、醫療品質、醫院評鑑等面向多方討論,惟未能形成共識,遂保留該案於第7次委員會議再次討論,其決議為:「多數委員認為雖然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係屬醫療法規定,且已列入醫院評鑑項目,但基於保障保險對象權益及品質考量,仍維持原條文,暫不修訂。」。
- 健保局既依法定程序充分討論,決議維持原條文,本會理應尊重,在前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等相關規範未修訂前,仍須依法進行審議,爰類此未檢附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之爭議案件,本會不宜再同意申請人所請。
- 有關本會99年11月份委員會附帶建議健保局研議呼吸照護審查有關呼吸治療病房(P1011C、P1012C)改以第四階段居家照護費用給付之適切性爭議案附帶建議,健保局後續辦理情形報告案,決議如下:
- 有關本會99 年11 月份委員會附帶建議健保局研議呼吸照護審查有關呼吸治療病房(P1011C、P1012C)改以第四階段居家照護費用給付之適切性乙案,健保局函復「建議維持現行規定,容留審查空間,惟各醫療院所仍應衡酌,適度請符合生理指標之病患下轉居家照護。」。
- 惟本會認為,類此居家呼吸照護需求雖非全屬健康保險給付範疇,惟長期照護制度尚未建立前,基於病患照護品質、家庭經濟負擔能力及社會整體成本之考量,建議就已進入第12 年之「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研析其規劃背景、初始目的、執行狀況、健保財務及社會成本等,重新檢討該計畫之基本精神、目標、定位及內容,以維病患權益與提升醫療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