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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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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期 電子報
出刊日期:2009/5/20
出刊頻率:每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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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int 慢性病患出國如缺「有效」證明文件,自費拿藥無法向健保局申請退費!
甲先生是一位慢性病患者,因為有事要出國超過一個月,知道健保規定可以先領2個月的藥量,就拿著「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及「機票證明」到醫院拿藥。不料,醫院告知甲先生所拿的機票證明未蓋章,只能用健保身分領取30日的藥品,如要多領一個月,就先繳交保證金拿藥再向健保局申請退費,然而健保局卻說不能退費。

甲先生不服的說其出國有機票證明,惟因未蓋章,先自費繳納保證金拿藥,應非自墊醫療費用,其僅係申請將藥品保證金退回,二者完全不同。此次藥品免費係其健保權益。

經健保局查知,甲先生所說的「藥品保證金」,事實上是繳交給醫院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第2個月(第31-60日)之藥品費,醫院並未向健保局申報這筆藥品費。醫院也表示:「病患欲領60天份藥品,並未提供符合健保局規定出國領藥需出示之相關證明文件,故第31-60日之藥品須由病患自行購買。」

為什麼甲先生會以為可以先自費拿藥,再向健保局申請退費呢?原來是因為醫院內部的教育訓練資料及為服務病患提供的「病患出國拿藥小叮嚀」宣傳單勘誤之故,健保局已經請醫院更正。

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9條,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 修正)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七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如預定出國超過一個月,或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得於領藥時出具機票或出海等相關證明文件,先行領取下個月之用藥量。但當次之全部給藥量以二個月為限。

對於「出具機票證明」,健保局93年1月8日健保醫字第0920043105號函釋說明:「…出具機票證明僅是一例示規定,只要足資證明預定出國超過一個月之文件均可提出,作為先行領藥之文件。不過,無論所提供之證明文件為何,就證明之形式效力而言,凡是得供作證明之文件,原則上係要求提出正本或經文件製作人簽章證明的文件為真正者。保險對象如持網路預定之出國機票影本,宜請另檢附其他購票證明(例如…航空公司購票憑證、旅行社代購憑證…等),以資佐證。」

綜上所述,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如預定出國超過一個月,得於領藥時出具機票等證明文件,先行領取下個月之用藥量,若證明文件非正本或未經文件製作人簽章證明者,則所領取之藥品,全民健康保險是不給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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