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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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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期 電子報
出刊日期:2008/10/15
出刊頻率:每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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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int 忘記帶健保卡,非屬不可歸責於個人之事由!
相信許多人都有忘了帶健保卡就醫的經驗。按照現行規定,保險對象可先自費再申請退費,但如果因為個人因素錯過了規定的7日內期間未補卡,將無法退費。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5條規定,保險對象就醫,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憑證或身分證件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保險對象於就醫之日起七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所收保險醫療費用扣除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後退還。

如果來不及於就醫日起7日內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補送保險憑證退費者,若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仍可申請退費,惟需於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退,否則逾期仍將不予受理。

註:
健保局網站載明:若保險對象就醫時,因為沒有保險憑證而先自付醫療費用,是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颱風)或是健保局或投保單位所造成不可歸責於個人之因素,以致於無法在看病之日起七日內(不含例假日),補送保險憑證向原就診的醫療院所申請退費時,可以從「急診、門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六個月內」檢具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交由投保單位向本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保險醫療費用。摘自健保局網站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1&menu_id=6&webdata_id=446&WD_ID=

以下分享之全民健保爭議審議案例,係申請人原應於就醫日起7日內至原就診醫院辦理退費,惟申請人因個人因素,而非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規定之7日內補送保險憑證向原就診的醫療院所申請退費,不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6條規定,仍不能請求健保局辦理退費。類此情形,有可能也會發生在您身邊,特提醒您注意,別讓自己的權益流失。現在就將自己的、小小孩的健保卡放進皮夾,隨身攜帶吧!

甲先生因為工作關係,3歲兒子由南部的阿公、阿嬤帶,健保卡也放在南部,因為兒子突然高燒帶回中部急診就醫,但健保卡未一併帶回,也因工作關係,其與家人皆無法於7日內回到南部取得健保卡。

乙媽媽平日忙於工作,國小五年級的女兒因蛀牙疼痛至牙醫診所補牙,健保卡均由其自行保管,但臨時找不到健保卡,就先自費就醫,雖診所小姐告知需於7天內補卡,不過當時無暇找尋健保卡,一週後才找到。

丙媽媽的小孩生病住院需照顧,接著自己也生病住院,因此未於7日內退費期間辦理退費。醫院告知7日內回醫院退費,超過期限則至健保局辦理退費。事實上,如果不是「不可歸責於個人」之特殊理由,超過規定的7日期限並無法退費;醫院的說法並不正確!(97年10月21日更正如附註)

丁先生的女兒從小在鄉下唸書,健保卡也放在鄉下,假日返回高雄家中時發燒昏睡,帶至醫院就診,先付押金擬日後再退費,然未及於7日內辦理,致無法退費。

戊女士申訴,其至婦產科就診,當時因正懷孕中,遇有不正常子宮收縮,恐有早產之虞,為安全起見,未帶健保卡先以自費方式看診,因大腹便便,又遇梅雨季節,無法於7日內辦理退費。

己先生因感冒前往醫院急診,忘記帶健保卡,先自費治療。後因工作忙碌,常需出差至外地,回家往往已經晚上9點、10點,其因單親,又需照顧小孩,以致將自費看病一事忘了。己先生至健保局申請退費,櫃檯小姐給了一份要填寫的資料,然其不知如何填寫,經詢問櫃檯小姐,她回答填寫「忘帶健保卡」即可申請退費。
事實上,櫃台小姐僅在解說申請程序,並未保證申請結果,因為這個案件不屬不可歸責於個人之特殊理由,因此需於7日內申請才得退費。

庚先生於台北市某旅行社上班,患有糖尿病均於中部醫院就醫,某次就醫健保卡未帶回中部,故先自費就診,後因工作飛往濟州島,因而延誤7日內回醫院退費。

附註:
感謝讀者劉先生來函指正及建議,本期(第29期)電子報案例丙補充說明更正如下:
申請人丙媽媽申訴:「她的小孩生病住院需照顧,接著自己也生病住院,因此未於7日內退費期間辦理退費。醫院告知7日內回醫院退費,超過期限則至健保局辦理退費。」,事實上,丙媽媽是急診就醫,如果不是『不可歸責於個人』之特殊理由,超過規定的7日期限並無法退費;醫院的說法並不正確!醫療院所如能再詳加說明:「如果不是不可歸責於個人之特殊理由(如:颱風),務必應於7日內回醫院退費,超過期間則無法退費!」這將能協助類似丙媽媽情形者,免於喪失其權益。(刊登日期:97年10月21日)
相關法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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