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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如何參加全民健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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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憲明
被保險人陳○○女士申請爭議審議主張:前夫謝○○對3名子女有監護權及其養育的義務,他卻不繳健保費,未負責將3名子女加入健保;陳女士本身加入健保,從未積欠健保費,卻因為3名子女中斷投保未繳健保費,被健保局終止就醫的權利,這公平嗎?
按全民健康保險係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凡符合健保資格者,都應依照法定適當身分參加全民健保,並繳納保險費;依附其投保的眷屬亦同,且不能中斷投保。
本爭審案牽涉下列3個問題,並逐一說明於後: 1、未成年子女無工作者,需依附何人參加健保?父母之中誰有義務為子女投保? 2、如子女中斷投保,應依什麼身分加保?要補繳多少保險費? 3、補繳保險費後,如子女在中斷投保期間有醫療事實,或陳女士因欠繳子女保險費,遭健保局扣健保卡暫停醫療給付,有無補救措施?
★關於第一個問題: 本案3名子女之父母親,均有義務為他們投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3款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規定如下:……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也就是說,一般雇主、受雇者及地區人口等之被保險人,其無職業之未成年子女,應以眷屬身分依附其父母加入健保。且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申請人陳女士於90年間即為三名子女投保,其主張應依附取得監護權之父親謝○○﹙85年10月○日與申請人離婚,監護權約定由父監護,後於93年6月○日註銷監護登記﹚加保。惟前開三人95年5月至95年6月中斷投保期間,其父謝○○已被註銷其監護權,健保局乃改以申請人陳女士之眷屬依附投保。
★關於第二個問題: 本案子女中斷投保,應隨同父母之身分類別補辦投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3條規定:「符合第9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行政院衛生署85年1月12日衛署健保字第84071834號函釋:「職業團體保險對象因失業、轉換工作、身分變更等造成之中斷投保情事,其中斷期間同意暫以地區人口身分通知該保險對象補繳保險費。如經其申復…則依實際身分計繳保費。」是指被保險人轉換工作中斷投保期間之權宜措施,於上列子女眷屬不適用之。 至於要補繳若干保險費,應依被保險人本人保費標準及中斷期間長短計算而定;且時間超過5年之保險費,即罹於請求權時效,健保局不得再行徵收。
★關於第三個問題: 本案子女中斷投保期間因病就醫之自墊醫療費用,得於欠費繳清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核退。 保險對象因中斷投保或欠繳保險費而被控卡暫停醫療給付者,其已補辦投保並補繳健保費,若申請人或其眷屬於追溯加保期間,有因病就醫自墊醫療費用情事,得於欠費繳清之日起6個月內,檢具單據正本及費用明細等資料向健保局申請核退自墊之醫療費用,原有之醫療權益並不會減損。
本案中央健康保險局於96年7月31日主動列印繳款單:追繳申請人陳女士的子女等3人自90年1月至90年10月保險費各6,040元、95年5月至6月保險費各1,208元,合計保險費21,744元(89年5月至89年12月保險費已罹於法定5年請求權時效,不予計收)。經本會審議,徵諸上述說明,原則尚無不合,應予維持。惟健保局原核定其子女以第6類地區人口身分投保一節,即有違上列健保法第13條規定,乃審定將此部分撤銷,由健保局另為適法之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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