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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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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 電子報
出刊日期:2007/9/15
出刊頻率:每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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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int 未親自看診病患而處方,醫師面臨倫理與法律問題
看病不等於拿藥!不少醫師應病人要求,開處方藥供其親友服用;經中央健保局稽查發現,病人並未親自就診,醫師不但被罰繳申請醫療費用的兩倍,還被停止健保特約一個月;這段期間,醫師即使赴其它醫療院所看診,依規定仍不得申請健保給付。

幫忙領藥、看診,向來是國內特有的就醫文化;最近健保局就發現這樣的實例:林先生向來為俗稱「香港腳」的灰指甲所苦,得知親友中有不少人與自己有同樣毛病,便蒐集四名親友的健保卡就醫。

他到衛生所找張醫師看診後,請張醫師一起為其親友開藥。張醫師即依據林先生口述的親友灰指甲情況,開出了總計189天份、378顆的灰指甲藥適撲諾(Sporanox),交由林先生帶回,供其它親友服用。

健保局在稽查衛生所申請的醫療費用時,發現病患並未親自就診,醫師卻開立處方,便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對衛生所及張醫師做了如下處分:(1)停止特約一個月;(2)張醫師須以申請的醫療費用兩倍罰鍰;(3)張醫師停止特約期間,到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提供的醫療保健服務,健保仍不予給付。

衛生所不服健保局的裁罰,向全民健保爭議審議委員會申請審議。爭審會認為,本案當事人坦承,雖不是為了謀利,但確實為了方便病患,在未親自看診下,即憑林先生口述的親友病情,直接開藥。由於事實明確,爭審會同意健保局所作處分,本案即告裁罰確定。

爭審會強調,醫師未親自診視病患即開立處方,在國內極為普遍;雖然醫師多半從病患的利益出發,為方便病家著想;但是,任何醫療行為都有其風險;一旦造成醫療傷害,受害者還是病患本身。病患為確保自身安全,並有效解決病痛,不應委託他人代診,且除了親自就醫外,並應注意選擇合格的醫護人員執行醫療行為。

醫師方面,為了一時方便他人,未親自診視病患即開立處方,不但觸法,必須面臨罰款、停約等處分,還可能涉及刑責,甚或陷入醫療糾紛陷阱,後患無窮,不得不防。

依醫師法第十一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以本案為例,張醫師沒有親自診治病人卻開處方,已違反醫療法;而且,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也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辨理」。

張醫師行為已符合此要件,所以,除了要面對健保法罰則外,還可依醫師法第二十五條:「醫師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等追究刑責。

爭審會並強調,醫師未遵守診療程序,親自診視、治療病人即開處方,也可能使病患暴露於不適當的醫療風險下。試析本案,張醫師開立的藥物Sporanox,雖是治療灰指甲藥物,但有明顯肝毒性,醫師應在使用前了解病患是否有肝臟疾患,服藥中也須定期監測病患肝臟功能;一旦發現肝功能異常,即應停藥。因此,張醫師儘管為圖病患方便,卻在無意中升高病患治療風險,而違背了醫學倫理的「不傷害」原則。

健保局也強調,家屬要求代領病患藥物,在門診極為常見,尢其是一些行動不便的慢性病患向醫師請求,醫師多不忍拒絕。為此,對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病患,若因長期臥床、行動不便或從事遠洋漁業,健保局已彈性同意由親友代領藥物,但以繼續領取相同處方藥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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