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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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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期 電子報
出刊日期:2006/7/30
出刊頻率:每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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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int 精神科心理相關治療爭議審議原則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95年5月26日訂定)

為利於審議精神科心理相關治療之爭議案件,依據本會審查室意見,擬具精神科心理相關治療爭議審議原則如下: 

一、支持性心理治療(Supportive individual psychotherapy): 

(一)須有本項治療標題及相關內容之記載(例如:教導病患面對問題應如何處理。) 
(二)不可用定型化單張勾選 
(三)申報時並應附治療紀錄。 

二、特殊心理治療(Re-educative individual psychotherapy):
 
(一)須有討論具體內容摘要。【需有具體例子,以病患有負向思考為例,其負向思考為何?(例如我一點用處都沒有。)】 
(二)使用心理治療技巧之描述。【例如採用認知行為治療或給予同理等技巧,協助病患發展適應技能。】 
(三)不可用定型化單張勾選。 
(四)本項治療限由精神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執行,申報時應附精神科專科醫師之醫囑及簽名之紀錄。
 
三、深度心理治療(Intensive individual psychotherapy):
 
(一)施行之病患須經評估;對初診及有溝通障礙之病患施行本項治療,不予給付。 
(二)開始治療須有治療目標及計畫。 
(三)申報時並應附治療紀錄且記錄須有討論具體內容之摘要,內容如次: 

1.須有治療過程之記載。 
2.須有健全化病患心理防衛機轉或發展新的或有效適應技巧之描述。(如病患主訴交不到朋友,常與人爭吵;可與病患討論交朋友之問題,讓病患了解原因為何,另使用角色扮演之方式,教導他使用更健全技巧,進而減輕與人爭吵或改善人際互動關係。) 
3.須有改善內容之描述。 
4.不可用定型化單張勾選。 
5.治療時間至少須40分鐘。 
6.本項治療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執行,申報時並應附治療紀錄。 

四、 支持性團體心理治療(supportive group psychotherapy): 

(一)治療紀錄須有討論主題及內容之記載(例如討論昨天看的電影,討論內容為何?),且須有參加者之簽名。 
(二)不可用定型化單張勾選。 
(三)治療應由精神科治療團隊之各專業成員執行,申報時並應附治療紀錄。 

五、 特殊性團體心理治療(Re-educative group psychotherapy): 

(一)本項治療須有治療目標及計畫。 
(二)紀錄須有主題及討論內容之記載。 
(三)不可用定型化單張勾選。 
(四)本項治療限由精神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執行;申報時應附精神科專科醫師之醫囑及簽名之治療紀錄。 

六、 深度性團體心理治療(Intensive group psychotherapy): 

(一)須為封閉性團體,且須載明第幾次施行本項治療。 
(二)團體治療須有治療目標及計畫。【計劃需促進健全化心理防衛機轉或有效適應技巧之發展,以解決內在衝突。】 
(三)紀錄內容除須有主題、具體大綱、過程及時間長短之記載。 
(四)不可用定型化單張勾選。 
(五)治療時間至少90分鐘(不含治療前準備及治療後整理之時間。) 
(六)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執行,申報時並應附治療紀錄。 

七、 對兒童、智能不足、癡呆、老年癡呆、精神分裂症等病患之主要照顧者施行治療,檢附具體之家族治療及特殊心理治療紀錄者,得申報家族治療及特殊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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