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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心理相關治療爭議審議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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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95年5月26日訂定)
為利於審議精神科心理相關治療之爭議案件,依據本會審查室意見,擬具精神科心理相關治療爭議審議原則如下:
一、支持性心理治療(Supportive individual psychotherapy):
(一)須有本項治療標題及相關內容之記載(例如:教導病患面對問題應如何處理。) (二)不可用定型化單張勾選 (三)申報時並應附治療紀錄。
二、特殊心理治療(Re-educative individual psychotherapy): (一)須有討論具體內容摘要。【需有具體例子,以病患有負向思考為例,其負向思考為何?(例如我一點用處都沒有。)】 (二)使用心理治療技巧之描述。【例如採用認知行為治療或給予同理等技巧,協助病患發展適應技能。】 (三)不可用定型化單張勾選。 (四)本項治療限由精神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執行,申報時應附精神科專科醫師之醫囑及簽名之紀錄。 三、深度心理治療(Intensive individual psychotherapy): (一)施行之病患須經評估;對初診及有溝通障礙之病患施行本項治療,不予給付。 (二)開始治療須有治療目標及計畫。 (三)申報時並應附治療紀錄且記錄須有討論具體內容之摘要,內容如次:
1.須有治療過程之記載。 2.須有健全化病患心理防衛機轉或發展新的或有效適應技巧之描述。(如病患主訴交不到朋友,常與人爭吵;可與病患討論交朋友之問題,讓病患了解原因為何,另使用角色扮演之方式,教導他使用更健全技巧,進而減輕與人爭吵或改善人際互動關係。) 3.須有改善內容之描述。 4.不可用定型化單張勾選。 5.治療時間至少須40分鐘。 6.本項治療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執行,申報時並應附治療紀錄。
四、 支持性團體心理治療(supportive group psychotherapy):
(一)治療紀錄須有討論主題及內容之記載(例如討論昨天看的電影,討論內容為何?),且須有參加者之簽名。 (二)不可用定型化單張勾選。 (三)治療應由精神科治療團隊之各專業成員執行,申報時並應附治療紀錄。
五、 特殊性團體心理治療(Re-educative group psychotherapy):
(一)本項治療須有治療目標及計畫。 (二)紀錄須有主題及討論內容之記載。 (三)不可用定型化單張勾選。 (四)本項治療限由精神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執行;申報時應附精神科專科醫師之醫囑及簽名之治療紀錄。
六、 深度性團體心理治療(Intensive group psychotherapy):
(一)須為封閉性團體,且須載明第幾次施行本項治療。 (二)團體治療須有治療目標及計畫。【計劃需促進健全化心理防衛機轉或有效適應技巧之發展,以解決內在衝突。】 (三)紀錄內容除須有主題、具體大綱、過程及時間長短之記載。 (四)不可用定型化單張勾選。 (五)治療時間至少90分鐘(不含治療前準備及治療後整理之時間。) (六)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執行,申報時並應附治療紀錄。
七、 對兒童、智能不足、癡呆、老年癡呆、精神分裂症等病患之主要照顧者施行治療,檢附具體之家族治療及特殊心理治療紀錄者,得申報家族治療及特殊心理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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