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NSAIDs)併用制酸劑之審查原則 |
|
|
|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94年8月26日訂定)
一、依實證證據顯示,制酸劑用於預防消化性潰瘍、預防NSAIDs 引起之潰瘍或上腹痛無效,不予同意給付。
二、依實證證據顯示,制酸劑用於治療非潰瘍性之上腹 痛 (NON-ULCER DYSPEPSIA) 無效,不予同意給付。 |
|
|
|
|
|
使用降血脂藥物爭議之審查原則 |
|
|
|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94年9月30日訂定)
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內科審查注意事項」辦理審查。
二、本會審查專家專業審查時,應檢視申請人檢附之病歷及其他資料,判斷是否符合前揭規定:
(一)病歷資料:
1.應呈現決定治療的方式、藥物選擇之理由,以及呈現在決定治療時間及方式之前心血管疾病危險因子之評估。
2. 應足以支持臨床醫師初始用藥、追加或改變用藥的決定。
(二)其他資料:
如為由他院轉診來之初診病患,申請人應有病歷詳載或檢附原醫療機構開立之檢查及藥物相關資料(如:雙向轉診單或藥單)佐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