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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pidogrel(商品名:Plavix)藥物爭議審議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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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94年7月29日訂定)
壹、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一、現行規定(健保審字第0930068276號):
(一)限無法忍受acetylsalicylic acid(aspirin)或對acetylsalicylic acid (aspirin)有禁忌而需使用抗血小板製劑之病患使用。(88/09/01)
(二)原則上本類製劑與acetylsalicylic acid(aspirin)不宜合併使用,僅於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後三個月內,得依病情需要合併使用。申報費用時須註明放置支架(stent)之日期。(90/1/1)
(三)用於已發作之非ST段上升之急性冠心症(不穩定性心絞痛和非Q波型心肌梗塞)而住院的病人合併acetylsalicylic acid(aspirin)使用,可連續使用九個月。(93/4/1)
二、自94年8月1日起施行(健保審字第0940069423號):
(一)限曾發生中風、心肌梗塞或週邊動脈血管疾病的粥狀動脈硬化病人,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使用。
1.對acetylsalicylic acid(如Aspirin)過敏。
2.臨床診斷確定為acetylsalicylic acid(如Aspirin)所導致之消化性潰瘍或上消化道出血、穿孔病史者。須於病歷註明發生時間。
3.最近一年內臨床診斷確定為消化性潰瘍者。病歷上應有明確消化性潰瘍之典型症狀紀錄及發病時間。
4.最近一年內經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或上消化道X光攝影檢查證實消化性潰瘍或發生上消化道出血、穿孔病史。須於病歷註明上消化道內視鏡或上消化道X光攝影檢查時間。但對acetylsalicylic acid無法耐受,且身體狀況無法忍受內視鏡或消化道x光攝影檢查者(如中風、心肌梗塞之高齡患者或長期臥床等患者)不在此限。
(二)經介入性支架置放術時及治療後3個月內得與acetylsalicylic acid(如Aspirin)合併使用。須於病歷註明介入性支架置放手術之日期。
(三)用於已發作之非ST段上升之急性冠心症(不穩定性心絞痛和非Q波型心肌梗塞) 而住院的病人時,得與acetylsalicylic acid(如Aspirin)合併治療,最長9個月。須於病歷註明住院時間。
貳、本會審查原則:
一、不穩定性心絞痛、非Q波型心肌梗塞及放置冠狀動脈支架之疾病: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第(二)點、第(三)點審查。
二、心肌梗塞、缺血性腦中風及周邊血管疾病:
(一)初級預防:病患是心肌梗塞或缺血性腦中風之高危險群,未發作過,為了防止首次發作而使用,則不予給付。
(二)次級預防:可以做為心肌梗塞、缺血性腦中風及周邊血管疾病發生後,預防再次發作時使用,須完全符合下列條件:
1.需檢附完整報告,如:導管、心電圖、腦部影像學檢查等,或臨床理學檢查病歷紀錄,以支持診斷之正確性。
2.病歷需記載:
(1)病患使用低劑量100mg aspirin即產生腸胃不適之明確消化性潰瘍之典型症狀及發病時間。
(2)或aspirin造成支氣管痙攣或紅疹等過敏情形。
(3)或檢附胃鏡報告〈需有檢查時間〉,報告呈現十二指腸潰瘍、胃潰瘍或急性胃黏膜病變(acute gastric mucosal lesion,AGML)。但身體狀況無法忍受內視鏡或消化道x光攝影檢查者(如中風、心肌梗塞之高齡患者或長期臥床等患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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