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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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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電子報
出刊日期:2005/5/11
出刊頻率:每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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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int 單純性高血壓使用降血壓藥爭議審議原則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94年4月15日訂定)

基於病人安全、醫療資源分配、慢性病治療社區化、病歷完整性、醫療專業自主性之考量,本會對於未合併其他相關疾病之單純性高血壓治療之審查原則為:

一、健保給付規範如有明定,依給付規範審查;未明確規範之部分,尊重醫界依目前多數遵循之診療指引,將血壓控制在目標值以下。

二、對單純輕度高血壓病人,宜落實「循序漸進」之一般用藥原則:

   (一)起始治療可採取單一藥物或二種不同類藥物低劑量併用。若起始即採藥物併用治療時,宜由二種不同類別藥物併用開始,而後視療效需要漸增至多種不同類別藥物之併用。

   (二)個別藥物之使用,宜由低劑量視療效需要漸增至高劑量。

三、在決定治療時間及方式前須先做高血壓危險因子評估,並應於病歷呈現決定治療的方式與藥物選擇之理由。

四、由他院轉診而來之初診病患,應盡可能要求原轉診醫師或病人本身提供原醫療機構開立之檢查及藥物相關資料(如:雙向轉診單或藥單),並於病歷詳載或檢附以資佐證。

五、申請審議之爭議案件,宜檢附足以支持臨床醫師初始用藥、追加或改變用藥決定之病歷記載,為本會專業評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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