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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血脂藥物審議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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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病患為45歲男性,於92年11月1日就診,經診斷為高脂血症,申請人僅檢附乙次血液檢查報告,病歷無飲食控制之相關記載。健保局以「不符該品項藥品給付規定」等為由核刪申報之GEMFIBROZIL葯物費用,申請人不服,向本會申請爭議審議。
審定理由: 「無心血管疾病及糖尿病患者有血脂異常時,應給予3至6個月非藥物治療,如非藥物治療未達治療目標,得使用降血脂藥物(請附3個月前及本次血脂檢查數據)」為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所明定,依所附病歷資料,所載診斷為「高脂血症」,惟查病患僅檢附乙次血液檢查報告(92.9.12 TC:147mg%,TG:331mg%),且無飲食控制之相關記載,無法顯示需給付GEMFIBROZIL費用之適當理由,申請審議駁回。 問題探討: 高脂血症應視為一種慢性病,治療宜先衛教病患從飲食及生活型態作改變,此類病患經由臨床營養師給予飲食及生活型態改變之衛教是相當重要的,亦應於病歷中載明完整之生活飲食指導情形。另醫師及費用申報人員亦宜熟悉健保相關規定,並檢具足供佐証之完整病歷及檢驗報告等,以維自身權益。
備註: 本會曾於92年12月以降血脂藥物之使用為主題,邀請中華民國家庭醫學教育研究學會、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及本會委員、專家共同討論後,以「高脂血症治療之探討」為主題刊載於台灣醫學雜誌第8卷第2期,及轉載於本會出版之醫療爭議審議報導(系列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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